預告「船舶防火構造規則」部分條文、第16條附表1、附表2、第52條附表4、第53條附表3、第85條附表5、附表6、第104條附表7、附表8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1-24
截止於
2017-03-27
討論(尚餘0天)
8 留言
0
已關注
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交航(一)字第 10598003041 號
主 旨:預告修正「船舶防火構造規則」部分條文、第十六條附表一、附表二、第五十二條附 表四、第五十三條附表三、第八十五條附表五、附表六、第一百零四條附表七、附表 八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船舶法第三十五條。
三、「船舶防火構造規則」部分條文、第十六條附表一、附表二、第五十二條附表四、第 五十三條附表三、第八十五條附表五、附表六、第一百零四條附表七、附表八修正草 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 覽/公告發布令」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 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船舶組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
(三) 電話:02-8978-8046
(四) 傳真:02-2701-8463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賀陳旦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航港局
2017-04-12
綜整回應: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彙總回應
權責機關: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
諮詢日期:106年1月24日至106年3月27日
回應日期:106年4月12日
諮詢主題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諮詢內容 |
透過多元溝通、網實整合及全民協作之理念,於法規草案預告期間,徵詢各方意見使政策完備並符合民意。 |
分析說明 |
一、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自75年3月15日由交通部訂定發布,其後於91年至104年間歷經4次小幅度修正,業已建立船舶防火構造規則基本觀念及制度;惟現為提升船舶防火構造安全,參照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二之二章及「二零零八年特種用途船舶安全章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船舶防火構造適用條件,乃修正本規則,本次修正條文共計64條。 二、法規草案預告期間,民眾反映意見8則。 |
參採情形或後續推動規劃 |
參採情形詳如附件 |
致謝 |
感謝8位留言者提供寶貴經驗,使法案更臻完備。 |
附件:參採情形一覽表
民眾建議內容 |
處理說明 |
參採情形 |
1-1總說明提及的「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二OO八特種用途船舶安全章程」,究竟是哪一公或私的國際組織所訂定?我國是會員國之一嗎?究依我國哪一法規規定,應該遵循上開公約及章程的規定?哪種拘束力? 1-2總說明之修正要點三:其提及船舶隔艙分級為「A級、B級」,然而修正要點六、七、九說明則仍修正文字維持「第壹等」、「第肆等」等船舶通風系統、逃生方法或相關之分級方式,為求統一,建議統一參酌「與國際接軌」精神,分級文字一律使用「A級、B級....C級等」,應該較好,請參酌檢視。 |
- 國際海事組織(IMO)為聯合國(UN)獨立運作的專門組織之一,致力於國際航運各種公約之修正及制定並推展新法規,以強化海上航行安全及維護海洋環境。我國雖非國際海事組織會員國,但為保障國際貿易營運及促進海事先進技術移轉,我國航政法規均以與國際接軌為目標,故本規則修正條文仍參採相關國際公約規範訂定,以提升我國船舶防火構造安全。
- 隔艙分級為符合實務上使用,草案已將分級改為與國際及實務慣用之分級,但船舶等級為我國針對船舶種類、噸位、航行水域所做分級,並無涉國際慣用問題,爰分級仍採草案文字「第壹等級、第貳等級…等」,爰不宜採納。
|
不予採納 |
- 總說明內好像都未曾看到其他機關構,以及船舶廠商業者,從業人員的詢問意見與被規範者的意見,關係著本草案的修法成功與否,建請交通部趕緊補充這部分的機關與業者的寶貴意見。千萬不要還沒諮商各機關與業者意見以前,就post本草案,或未來一定請公告之。謝謝
|
2-1本草案預告前已於105年10月12日召會,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公、協會,包含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區造船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船長公會、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教育部、科技部等共同研商草案內容。 2-2 另於105年12月14日函送修正後草案請相關(機關)單位再次檢視及研提修正意見。 2-3依據法規修正的繕寫規定,總說明之內容並不會提及任何相關單位意見。 |
不予採納 |
- 固然國際規則公約很重要,可是別遺忘國內廠商的需求。本草案通過後,預計將增加國內外船舶廠商,多少經營成本與人力費用,請查明。因勞基法已公布施行<>一例一休,經營壓力很大。
|
3-1本草案修正目的是為提升船舶防火構造安全,無涉經營面向議題,爰不宜採納。 |
不予採納 |
- 本草案將影響外國船商,已否諮詢他們的意見?
|
4-1本規則係規範中華民國籍船舶,無涉外國航商權益,國際航線船舶均應符合國際公約相關規定。 |
不予採納 |
- 草案第五條的水域區分方式,符合國際海洋法公約嗎?內水,領海,鄰接區,公海等劃分。
|
5-1 本草案水域區分方式係針對轄管船舶適航水域做分類,無涉海域主權事宜,爰不採納。 |
不予採納 |
- 請問本規則此次修正草案,究竟增加船舶業者多少成本概估金額? 在商言商,修正必須有利廠商,而非管制,請問替廠商帶來多少利益?
|
6-1本草案修正目的是為提升船舶防火構造安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就各類船舶分級管理,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修正規定係適用於新造船舶,不溯及既有現成船,且船舶因船型、船種及總噸位大小有所差異,故其成本不易估算。 |
不予採納 |
7-1本草案「二OO八年特種用途船舶安全章程」、「機艙和貨泵間防火措施指南」、「海上安全委員會MSC第1321號通函建議案」,上開「章程」、「指南」、「建議案」等國際文件,就此等國際書面協定之性質分別屬於「條約締結法」所定之「條約」或「協定」? 7-2查閱「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及第3條立法理由: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包括一般性意見、總結意見及決議等,以確保公約之落實,為了法律明確一致,建議本草案第3條末句「消防安全系統國際章程及其修正案規定」修改為「消防安全系統國際章程及其修正案等相關條約或協定之立法意旨、解釋及決議文等規定。」,請參酌。 |
7-1 本草案所提及之國際法規、規則、章程、指南及建議案等係屬參照性質,並非涉及條約或協定,爰不宜採納。 7-2本草案第3條末句「消防安全系統國際章程及其修正案規定」修改為「消防安全系統國際章程及其修正案等相關條約或協定之立法意旨、解釋及決議文等規定。」,爰納入參採。 |
部分納入參採 |
- 宜清楚定調宣示: 本草案除減少船舶產業、公司負擔外,更佳可以對業者、旅客、貨主等人達到『興利』效果?此外,建議新增部分條文, 宣示減稅優惠、鼓勵產業公司組織、船舶結構進行科技化革新, 以及提供用戶更多的電子化、雲端化等AI科技服務。有助於產業發達、加油。
|
8-1海運經營面向問題屬航業法範疇,故不在本草案修法討論範圍內,爰不採納。 8-2本規則僅規範船舶防火構造,主要為增進船舶硬體結構安全,評論所提及之宣示減稅優惠、鼓勵產業公司組織、船舶結構進行科技化革新,以及提供用戶更多的電子化、雲端化等AI科技服務等議題,應涉及造船與航運業者合作發展,但與本草案修正條文較無相關,爰不採納。 |
不予採納 |
預告「船舶防火構造規則」部分條文、第16條附表1、附表2、第52條附表4、第53條附表3、第85條附表5、附表6、第104條附表7、附表8修正草案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交航(一)字第10598003041號主旨:預告修正「船舶防火構造規則」部分條文、第十六條附表一、附表二、第五十二條附表四、第五十三條附表三、第八十五條附表五、附表六、第一百零四條附表七、附表八修正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二、修正依據:船舶法第三十五條。三、「船舶防火構造規則」部分條文、第十六條附表一、附表二、第五十二條附表四、第五十三條附表三、第八十五條附表五、附表六、第一百零四條附表七、附表八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船舶組(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三)電話:02-8978-8046(四)傳真:02-2701-8463(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部長賀陳旦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