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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預告 新經濟移民法 草案

發布於 2018-08-06 截止於 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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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內容請參閱附檔之總說明及條文,歡迎於網頁討論區提出您的寶貴意見,本會於預告期間將持續收集各界關注議題,以作為後續草案條文修正之參考。

機關綜整回應

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8-12-28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綜整回應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綜整回應(議題數25、意見數57)

1.整體架構(議題數9、意見數17)

議題類別

意見重點

涉及條文

(院會版)

處理說明

1.1法令競合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大部分內容都已納入本草案,該法內容應全部移入本草案內,該法廢止。以免適用上產生困擾。

第2條

本項意見已納入條文修正:本草案已整併「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條文,並納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之規定。

如果申請人不符合新經濟移民法的規定時,可否以基本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

本草案之法律位階係屬於特別法,相關法律規範與本草案相牴觸之部分,依本草案規定。本草案未規定者,適用現行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1.2名詞定義

本草案將專業、特定及高級專業的外國人稱為「人才」,中階技術的外國人稱為「人力」,是否有歧視意味?

第4條

本草案所稱外國專業人才及中階技術人力,係基於2者技術屬性與專業領域之不同,並無歧視意涵。

1.3永久居留

1. 請問申請永居的話需準備良民證,如當事人涉有案件仍在偵查中,要怎麼處理?如果當事人原在台居留,每次出國在3個月內,是否可免附台灣的良民證?

第13條、第28條

1.有關申請永久居留而涉有案件偵查中之情形,若涉及刑事案件,原則需俟司法判決確定後才得申請,並由移民業務機關依據判決結果酌予裁量;若涉及民事案件,由於各案情形不一,仍須視個案進行審核。

2.另按現行規定,在臺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3個月內,於居留滿5年時,申請永久居留得免附良民證。

2. 聽說以後僑外生畢業後有一年的時間可在台灣找工作,這一年的時間可算進去申請永久居留的時間嗎?

永久居留期間之計算係以從事工作之居留事由為限,僑外生畢業後一年尋職期為其就學居留期間之延伸,爰不納入永久居留期間之計算。

1.4港澳居民

1.現行港澳投資移民(600萬)比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投資移民要求的金額低,不合理;建議合理的做法是港澳居民至少跟外國人一樣或者更高要求,並應該是參考美國EB-5或英國Tier1,要求申請者聘用本地人(台灣人),而且應該有兩至三年觀察期。

第36-38條

鑒於投資移民屬經濟移民政策範疇,亦是政府積極延攬對象,惟考量我國現行投資移民管道與鄰近國家相較已相當多元及寬鬆,是以本草案綜整現行相關投資居留、永居及定居相關規定。其中,港澳居民之投資移民仍依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2.強烈希望對港澳人士專業人才的居留、定居條件放寬至跟外國專業人才或特定專業人才一樣。如果沒有在台灣的大學畢業的港澳專才,現就算持HF171工作簽證在台灣工作到退休,也永遠沒辦法得到永久居留或定居權。只要失去工作,就得立刻離開台灣。希望政府會看到這群不是僑生的港澳專業人才,給予我們永久居留權。希望內政部能考慮, 就算不是港澳僑生也能像外國人一樣合法居留一定年期如5年,7年就能申請永久居留。

3.我是以白領專業人才身份來台工作的香港人,以現行規定,無論我在台工作多久也不能永久居留,本來上次的記者會有提到,會放寬港澳人士工作一定年期可以永久定居或居留,但在這次最新的草案裡竟然消失得無影無蹤。對此我感到非常失望,為什麼港澳的白領人才與其他外國人要有差別待遇(現在外國人白領人才在台工作五年可以申請永久居留),難道港澳的人才不是台灣政府歡迎的對象?

4.希望能放寬非僑生港澳人士以專業/工作定居台灣的限制,目前如果不是與台灣人結婚/投資/創業移民,香港人即便在台灣合法工作再久都無法取得永久定居權,一張居留證每兩年/每年要延期一次如果明年這家公司不再替我申請我就得馬上回香港,這對來台對台灣有貢獻(不論專業/稅金等)的海外人士是否有點不公平呢?

5.希望放寛現時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在台工作的具華僑身分的港澳人士只能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8款」申請居留卻不能申請定居,希望相關部會考量放寛修法可以申請定居。

無涉

1. 港澳居民現行可依下列規定來臺從事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以及準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專業工作及租稅或尋職等相關規定。

2. 經教育部核准來臺就學畢業後,從事前述工作並經許可居留達要件者,得申請定居;非曾在臺就學者,則需以其他法定事由(如依親、結婚等)申請定居。

3. 綜上,考量現行法令對於港澳居民來臺工作已有相關規定,且有關港澳居民之居留、定居及工作等事項,因涉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係屬大陸委員會權責,本會將適時轉請主管機關研議處理。

1.5政策目標

可以引入配額制或輪候制度以控制人口增長的速度。

無涉

本草案針對引進及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訂有總量管制及產業配額機制,另已完成經濟及社會層面之衝擊影響評估,將人口結構層面議題納入考量及研析,以期在不影響國內薪資水準及就業機會之前提下推動本草案,短中期為補充產業人才人力,長期則為維持合理人口結構。

1.6 產業缺工

我國失業人數已超過廠商空缺員工之人數,勞動部不改善我國勞動條件下,卻利用引進能接受我國勞動條件的外國人力,持續讓我國專業人才流失、中階人力失業,表面解決我國產業缺工問題。

 

無涉

1. 我國106年失業人數平均為44萬3千人,失業率為3.76%,失業者有工作機會但未去就業之主要原因為:「待遇太低」、「工作地點不理想」;失業者於找尋工作過程中,沒有遇到工作機會之主要困難為:「待遇不符期望」、「找不到想要做的職業類別」、「專長技能不合」。

2. 我國106年工業及服務業廠商空缺人數為21萬8千人,其中,造成長期結構性缺工之主要因素為:「工作環境骯髒、危險、辛勞」、「現有員工技能不符」等。

3. 綜上,失業者與廠商缺工無法媒合的主要原因包括待遇、工作地點、職業類別不符、技能不合及工作環境不佳等問題,因此,勞動市場同時存在缺工及失業現象。政府針對以上問題,已提出強化技職教育及職業訓練對策,提升國人職業技能;也積極協助產業升級,以優化工作環境及提升薪資水準。

4. 然,我國產業仍面臨長期結構缺乏人力之問題,因此本草案規劃補充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包括留用曾在臺就讀之優秀僑外生,以及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的基層外國人員等,前者係考量我國已投入教育資源培育,且對國內文化、語言與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與認同,後者則因在臺累積多年之工作經驗及訓練,多已具備一定程度熟練技能;惟依國內現行法令無法繼續留用,實務上該等人力於工作年限期滿後多轉往他國(韓國、日本及中國)工作,致使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之勞動力流失,實屬可惜,爰本法納入該等人力為留用對象。

1.7人才外流

台灣人口太多,人口負成長該思考的是如何提高人口素質。政府不積極留住台灣高階人才,讓台灣人才一直往外流。現在又要給外勞永久居留。這樣只會趕走更多台灣人才。

1. 為吸引人才回流發展,政府之主要任務為改善經濟及產業發展,促進市場提供具競爭力之薪資,以及具有發展的職業生涯。目前,政府積極推動「5+2 產業創新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等,以打造友善人才發展環境。

2. 為吸引人才回流或留住國內人才,政府主要因應對策:

(1)為留用產業優秀人才,修正「所得稅法」,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員工獎酬股票」租稅優惠;修正「公司法」,放寬員工獎酬工具發放對象;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鼓勵新創人才留臺。

(2)為留用及延攬優秀學研人才,透過「高教深耕計畫」擴大彈性薪資方案;推動「愛因斯坦培植計畫」及「哥倫布計畫」,提供年輕研究學者研究補助;推動「玉山(青年)學者計畫」,提高薪資待遇等。

3. 本草案之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申請永久居留,需滿足在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連續居留5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另須具備相當財產或技能等要件,且本草案訂有總量管制及產業配額,以期在不影響國人薪資水準與就業機會之前提下推動,達到解決技術人力缺口,促進國內產業發展之正面效益。

1.8相關部會權責

建議設立新住民社會保險基金由衛生福利部主政,以支應非本國籍人口之福利政策。並避免未來非本國籍人口占用本國籍人口之資源。

無涉

本草案係規範新經濟移民工作許可、簽證、停/居留、永久居留、定居等相關事宜之特別法,有關新住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關於社會保險適用相關事宜,依據現行法令規範辦理。

1.9實務面及管制性規定

1. 中階人力有薪資門檻,如何防止移工為以中階身分 留臺,衍生作假帳情形?

2. 只會讓外勞的漏洞更大而已,現在都一堆持觀光簽證來台灣跳機的人了!

無涉

本項意見涉及勞動管理及管制性之規定,本草案實施後,將責成各相關部會加強訂定相關配套管制措施,避免違法情事發生。

3.建議放寬為「曾」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累計六年以上之外國人。讓擁有技術並已適應在臺生活之失聯移工能以中階技術人力就地合法轉正,並可自由選擇雇主。

1. 本草案規劃之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聘僱種類包含現在或曾在我國就學、研習或受聘僱之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僑外生、基層外國人員及直接引進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外國人三類。

2. 有關失聯移工就地合法轉正等相關事宜,因涉及國內外籍勞工管理及考量社會安定等因素,爰仍依據現行法令規範辦理為宜。

 

2.外國專業人才(議題數2、意見數2)

議題類別

意見重點

涉及條文

處理說明

2.1尋職簽證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尋職簽證三年內只能申請一次,但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沒規定,請問是漏列?還是以後都不受3年的限制?

第11條

本項意見已納入條文修正:有關外國專業人才尋職簽證之規定,係參照「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9條訂定,本草案已納入該條條文之內容。

2.2開放直系尊親屬居留

依親居留,是基於最基本的人道考量,不管是來台工作還是因婚姻關係留台,現行的法律只能小依大不能大依小。我本身是結婚依親,剩下老母親獨自留在老家,想要將母親接過來,但是因為現行法令關係苦於無門(現在只能申請1~3個月的探親,且限延期一次)!如能有就近照顧母親的機會,我非常願意放棄一起社會福利,包括健保!開放尊親依親居留,是最基本的人道,並不需要開放社會福利,看醫生什麼的自費看很合理。

第16、17條

1. 考量未開放直系尊親屬居留及永久居留,係國際間普遍做法,如新加坡亦僅開放直系尊親屬探親,為此本草案已考量人道精神,開放直系尊親屬探親。

2. 另「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直系尊親屬停留期限,本草案已併同納入適用。

 

3.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議題數5、意見數6)

議題類別

意見重點

涉及條文

處理說明

3.1定義範圍

第四條第四款,中階技術人力的用詞,在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當中,「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屬不同大類,建議分列。

第4條

本草案所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係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第2及第3類技術層次之中階技術人力(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技藝有關工作及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個人健康照顧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以保留法規執行彈性。

3.2產業配額

想了解一下,我朋友是印尼籍境內漁工,即將在今年10月工作期滿12年,老闆對他工作能力極爲賞識,想積極爭取他能繼續留臺工作。惟依該草案有關「漁工」產業配額、審查基準尚未有明確資訊,爰請貴會能盡快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針對這些在臺工作多年且技術純熟的漁工,協助其能繼續留臺,以補充漁業短缺技術人力困境。

第21條

1. 本草案所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包括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技藝有關工作及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個人健康照顧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本草案實施後,如「漁工」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即屬本草案規劃引進之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範疇。

2. 本草案有關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總量管制及產業別配額設定,將參考我國產業長期結構性缺工人數,並衡酌總體經濟情勢、產業特性及發展進程,於立法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部會,成立勞資政學審議會議訂定,並逐年滾動檢討。

3.3申請永居

如成功獲得永久居留證後,還需要三年一聘申請嗎?薪資還會還需要維持41,393以上嗎?

第28條

外國人如依本草案取得永久居留權,權利義務原則比照國人,實務上不需要3年一聘申請居留,另薪資水準則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3.4審查基準

是否將海青班生等項目增加列入70分評等?因沒有工作經驗,是否將在校成績80分與操行成績列入?

無涉

本草案有關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工作資格認定改採須達薪資門檻及專業證照(明)方式規劃,不再採用評點制。

3.5海青班

1.對於《新經濟移民法》中,有關中階外籍技術人力的部分,包括開放目前就海青班、僑外生高職班留台工作,但這些學制所開設的課程種類而言,卻多非台灣勞動力短缺的電子產業、製造業、農漁業,而多以美容、餐旅等服務業為主,這是否有助於補足產業所需人力呢?是否有考量到會否衝擊本國人服務業呢?

無涉

1.配合本草案之推動,未來將持續與業界合作培育產業所需人力,調整新南向產學合作專班、海青班等專班開班課程,使本國技職教育體系培養之具實作技術能力僑外生能續留臺灣。

2.另為貼合產業短缺人力需求及避免衝擊國內就業,原則以開放國人較不願意從事中階技術人力缺工之行業(如製造業及營造業)為主,考量服務業為國內青年較具工作意願之行業,現階段原則不開放。

2.一般台灣企業對海外僑居留不熟,相對聘用也持保留態度,建議可透過各校海青班協助應屆畢業生申請簽證,停留許可,居留許可:

-回僑居地

-續留台灣實習或工作,選留台者,由僑委會,會外交部由學生提交申請,附相關證明交件給予3~6個月或比照目前外僑在台學士畢業可留6個月

最低薪水標準分:

-研習每小時140元x 8小時x2天 = 24,640

-試用過後年薪多少金額?

時間緊迫:

-草案至10/5截止,10月才送立法院,海青班12月畢業,如應屆畢業生有意願留台,須60天前提出(即10月提出),是否有其他變通方法,或由學生以專案申請?

1.本項意見不涉及草案條文修正,本草案通過後將請相關權責機關加強宣導,並提供完善申請流程之相關必要協助。

2.本草案已於107年11月29日提報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12月5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將俟三讀通過後推動,以利來臺就讀海青班優秀學生能夠適用本草案留臺工作。

 

4.海外國人(議題數5、意見數25)

議題類別

意見重點

涉及條文

處理說明

4.1定義

1. 廣納華僑為無戶籍國民。

2. 韓國於2017年12月廢止針對擁有他國永居權韓人之PR護照制度,改以核發一般護照;2015起,在日韓人(Zainichi Koreans)可取得居住註冊號,這是韓國的僑民政策,難道韓國不怕難以預期的衍生人口嗎?這就是真正的惠僑政策。

第4條

本草案海外國人相關規定之鬆綁,旨在延攬與臺灣連結較深之海外國人,爰限於僑居國外且具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非指所有旅居海外之華人。

3. 現在無戶籍國民有台灣人及後代在海外,港澳僑民,舊制華僑身分證明書的海外華僑,沒有當地國籍的華僑例如韓華菲華,且無戶籍國民還分為僑居身分加簽或沒有。解決辦法是將現在所有無戶籍國民都一律給予定居資格,另外只有單一國籍的海外後代例如韓華菲華就可以世代能有有戶籍國民身分,直至他們取得居留國護照,然後從此取消無戶籍國民身分,將來只有有戶籍國民及華僑兩類人,清清楚楚簡簡單單。

第4條

有關無戶籍國民定義,係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5款之規定,爰依現行法令規定認定為宜。

4. 就本草案有關海外國人的定義,應該另立附例指居住於港澳地區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國人準用前述規定,因為有一定比例的有戶籍國民後裔是在港澳地區出生/生活,也有少部分是因國籍法而合法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港澳居民,現時對該等人士的停居留/設籍資格和限制也是參照海外僑民而非大陸地區居民的政策,誠然港澳地區在憲法上不是海外,故本草案新出現的"海外國人"詞彙不能包括居於港澳的國人,故應另立附例,準用相同規定,否則日後該等國民將會成為被遺棄的一群,既與現有政策原則有所違背,也有違本草案廣納人材的目的。

5. 在上次行政院的記者會簡報有提到,草案是港澳居民準用本草案相關規定...現時香港澳門居民當中,還有一些人是持有無身份證字號之中華民國(台灣)護照的,屬在台無戶籍國民.他們理念上也是認同中華民國(台灣)希望能準用本草案相關規定。

6. 本草案第四條海外國人:指僑居國外,且依國籍法具我國國籍並持我國護照入國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這條文是否包括現居香港澳門,具我國國籍並已持有我國護照入國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既然目標是廣納人才人力,海外國人定義,是否應是居住台灣以外之所有國家與地區都全部適用。同是持有我國護照的無戶籍國民,不論現在居住香港澳門還是其他國家地區,都是依國籍法具我國國籍並因此持我國-中華民國(台灣)護照。

7. 懇請國發會能將無戶籍國民的適用範圍不論身居何地也一視同仁,只要是已取得我國無戶籍國民身份者皆適用。改善居港澳無戶籍國民三不像的窘境,謝謝。

8. 希望是次修法及各部會函釋能清楚將現在持有無戶籍我國護照的港澳居民,歸類定位為海外國人(無戶籍國民)一體適用於是次修法中的海外國人對象。以103年內政部函釋雖然視上述人士歸類為無戶籍國民非港澳居民,但他們實質上除了港澳居住並沒有海外僑居地,所以沒有僑居加簽的完整海外無戶籍國民身分,希望因他們居住在港澳或沒有僑居加簽有差别對待。必要時在法案附例說明之。

第4條

本草案海外國人之定義係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5款前段規定,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並持我國護照入國者,爰如依該法屬上述無戶籍國民者,即本草案海外國人之適用對象。

4.2工作許可

1.兼具無戶籍國民身分及華僑身分的港澳居民,無其他國家護照(依港澳關係條例應指港澳特區護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葡萄牙護照於澳門取得者,這四類除外)持我國無戶籍護照入國,應適用於是次修法「海外國人得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本法工作……」及該類人士清楚適用「勞職外字第○九○三四五八號函釋僅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未在國內設籍,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無須依本法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的對象。

第31條

  1. 本草案第31條係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79條規定明列,具雙重國籍之海外國人,其工作許可依外國人相關規定辦理。該法係考量渠等多屬原籍居住國外,與一般僅具我國國籍並在國內居住、工作之國民情況顯有不同,宜予合理限制。
  2. 另依實務經驗,海外國人具雙重國籍者達9成,如均不經許可從事工作,將難以判斷所從事工作是否為專業工作或中階技術工作,造成後續居留許可及定居資格認定之執行困難。
  3. 本草案為鼓勵海外國人返國工作,其身分將列為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資格考評加分項目。

2.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9條,只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不需要申請就業許可,但事實上台灣社會和雇主普遍對這法例一無所知,令到只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而沒有身分證/居留證的海外國人回國求職無門,如果政府真的有誠意吸引海外國人回國發展,建議由勞動部簽發免就業許可證明書給予單一國籍的海外國人,以便消除雇主疑慮。

第31條

  1. 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79條及勞動部92年11月4日勞職外字第0920059824號函釋規定,具我國單一國籍國民在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工作,無須申請許可。
  2. 本項意見無涉本草案之修正,具我國單一國籍國民實務上如有求職之困難,建請洽由勞動部給予協助。

4.3 入國許可及居留

1.有關海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得免申請許可入國,希望從寛處理,如已持用無戶籍的中華民國護照者就應該免入國許可,蓋因依網上外交部紀錄只有6萬多人且多數為台灣人後裔,實際放寛人數有限且管控容易,更何况依法理,他們既然是國人就應該要比外國人寬鬆。

2.海外國人(單一國籍無戶籍國民)既然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但第三十一條說明又說要合乎外國專業、外國中階人力要求才有相關部會才酌免入國許可,問題是既然工作不用申請工作許可,相關部會又怎知該海外國人是否合乎前述本草案條件,給予人免入國許可?

第32條

  1. 依本草案第32條第1項規定,海外國人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不限於從事本草案專業工作或中階技術工作者。
  2. 依本草案第32條第1項規定,免入國許可適用對象、核准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係由內政部會商定之,本會將協調該部參酌本項意見從寬訂定,惟如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等情形者,仍可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3.強烈要求將無戶籍國民(包括韓華、港澳已取得我國籍)不用申請入國許可,依其意願可申請居留證,並可考慮需要人口的縣市作設籍優計分制,優先處理,以吸引回國投資、就學、創業或工作,現時比外國人及港澳人更難設籍的做法應予修正。

4.部分縣市也有類似政策來吸納人才,例如符合一定條件的有戶籍國民遷籍高雄能享受市政府獎勵金一年,新移法目的是廣納人材,為免人才過分集中於某些大城市。

第32條

  1. 本草案海外國人相關規定之鬆綁,旨在延攬與臺灣連結較深之海外國人,爰限於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不包括所有旅居海外之華人已取得我國籍者。
  2. 依本草案第32條第1項規定,海外國人免入國許可適用對象、核准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係由內政部會商定之,本會將協調該部參酌本項意見從寬訂定,另如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等情形者,仍可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另本草案同條第2項,亦已較現行規定放寬,海外國人得依本草案從事專業工作或中階技術工作,申請居留許可。

 

5.既然連外國中階勞工也可引入移民台灣,海外國人(無戶籍國民)擁有國籍卻依然有相當限制,於法理邏輯及實務上都不對。如第30條要無戶籍國民達到本草案要求外國中階技術勞工要求的一定薪資才可依本草案第31條申請居留,既然法理上是國民,台灣又需要勞動力是否應該再比外籍移民更寬鬆,所以希望無條件,給予任何在台灣工作的無戶籍國民沒有薪資及技術要求都可以申請居留及定居。在實務上很多都是韓華、領有無戶籍護照的港澳居民,這些人士大都懂華文華語,融入台灣社會比不懂中文的移民,台灣要付出成本較低,但收益亦較多。

第32條

本草案海外國人相關規定之鬆綁,旨在延攬與臺灣連結較深之優秀海外國人,以強化與補充國內產業所需之人才與人力,進而改善人口結構,爰本草案規定海外國人從事本草案工作或在我國投資一定金額以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得申請居留。

4.4 定居

1.應儘快放鬆及吸引持國民護照(没有戶籍)的海外國民回流定居設籍。部份海外國人在外地打拼多年,具一定經濟及專業知識,可設一些背景、財政及經濟審查後,吸引他們回台設籍。

2.無戶籍國民仍然有可能雖要申請入境許可,未免放鬆得不夠,希望政府體恤一律取消對無戶籍國民要申請入國許可的要求,並將移民法中合法連續停留七年得申請居留,改為合法停留一年即可直接申請定居。

3.現行條例下,無戶籍國民難以申請居留證,對打算居住、就學相當不便,至於停留7年才可定居,這7年沒有居留證根本形同虛設,難度十足比起外國人士更難申請。

4.呼籲政府應該免除所有持我國護照入境的無戶籍國民的入國許可,並應無任何薪酬、技術條件只要找工作,就可居留、居留滿一年可設籍定居。事實上在民80以前的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無戶籍國民入國只要找到工作,就能馬上設籍定居。他們依國籍也是國人,怎樣說都應該比外國籍寬鬆。

5.現在無戶籍國民有台灣人及後代在海外,港澳僑民,舊制華僑身分證明書的海外華僑,沒有當地國籍的華僑例如韓華菲華,而且無戶籍國民還要分為僑居身分加簽或沒有。種類太多,建議將現在所有無戶籍國民都一律給予定居資格,另外只有單一國籍的海外後代例如韓華菲華就可以世代能有戶籍國民身分,直至他們取得居留國護照。

6.請求政府此次修法能夠改善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和定居條件,例如取消入國許可及可否只要能找到工作且沒薪水和技術要求就能直接申請定居,依國籍法他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怎樣說都應該比外國籍移民較優待。

第33條

  1. 本草案第33條係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海外國人從事工作許可居留者,須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始得申請定居。為鼓勵海外國人返國發展,爰本草案業已放寬渠等申請定居之連續居留條件為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平均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3年且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已充分考量渠等因生活或工作需求,時須於我國與旅居國間往返實務所需。此定居規定除已優於本草案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永久居留規定外,另併同參酌國際間移民政策,各國規範取得永久居留者,每年居住多須為183日以上之規定。
  2. 考量現行海外國人與外國人所適用之移民管理管制性規定及延攬優惠措施均不同,本會後續將與相關部會進一步審慎研議不同身分連續居留期間併計之妥適性。

7.107年5月15日行政院記者會-新經濟移民法規劃簡報,之中第15頁提及,曾設有戶籍國民之子女及孫子女,放寬得立即申請定居,無年齡限制。鼓勵歡迎台灣人在海外子女後代們回國居住,對國內少子化與高齡化衝擊,充實國內人口結構,有積極效用.希望之後法案最終版本時能夠加上,並希望台灣以外所有國家地區;香港澳門等地台灣人海外子女後代,不論在20歲前/後,都能夠一樣的便捷回台灣設籍居住生活工作。

8.曾設有戶籍的國民子女或孫子女,可立即申請,無年齡限制。

本草案海外國人相關規定僅適用於持我國護照入國之無戶籍國民。曾設有戶籍之國民,非本草案之海外國人範疇,其子女或孫子女之定居條件,仍依照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4.5 子法

1. 最近台灣有一種聲音是台灣應該建立雙語國家,當中以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建議應該給予特殊優惠予來自英國,愛爾蘭,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的華僑,具一定英語水平,對台灣建立英語為第二官方語言國家絕對有幫助,例如放寬他們申請在台無戶籍國民資格或者容許他們申請入籍時無需放棄原有國籍,又在就業、居留、定居等放寬,以利吸納人才。

無涉

本草案初步規劃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評點表中,將海外國人列入加分項目,所提建議將於後續修訂、新增相關子法規定時研議。

2. 本草案建議持我國有效護照者免入國許可,鑑於現時不少對我國護照實施免簽證的國家均以護照個資頁是否含國民身分證編號來判定持證人能否無條件進入臺灣,建議日後無戶籍國民護照個資頁能包含持證人的統一證號,以便海外辦識無戶籍國民已經不再需要辦理回臺加簽,因而給予同等的護照通行待遇。

本項意見已錄案,後續請相關部會就此建議研議修訂現行規定。

 

5.相關配套措施(議題數4、意見數7)

議題類別

意見重點

涉及條文

處理說明

5.1勞退制度

藍領的外國人是適用勞基法的舊制退休金的,也就是前15年,一年2個月的基數,那轉成中階技術外勞時, 雇主要全額提撥補足舊制退休金嗎?做10年就要補20個月的退休金?當外勞比當台勞福利好太多了吧?還是轉成中階技術外勞時,雇主要一次補足10年的6%勞退金?

第41條

1.「就業服務法第」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所訂之外國受僱者(即一般所稱外籍勞工)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下稱勞退舊制)。本草案施行後,渠等如依本草案規定轉為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在獲許可永久居留前仍繼續適用勞退舊制,雇主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相關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2.前揭中階技術人力如經可永久居留,依本草案第41條規定,其於本草案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除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外,適用勞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下稱勞退新制),其適用勞退新制前之年資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年資保留,俟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再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爰不需補足該年資之6%新制退休金提撥。

5.2 外國教師/研究人員退休制度

在學校或公家機關工作的外國教師或外國研究人員可以準用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外國人如領月退,可以搬去大陸地區居住同時領月退嗎?目前規定本國籍的軍公教如果去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不能領(原因詳陸委會網頁),那這些外國人還擁有其他國家國籍,如果回去母國或搬去大陸long stay,怎麼知道他是否還活著?怎麼領月退?又怎麼知道是本人領,不是被盜領呢?只限制自己臺灣人的法律,而開後門給外國人,是鼓勵大家都去拿外國護照在台灣找工作嗎?

第42條

本項意見涉及外籍人士領取退撫月退休金,是否比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非本草案處理範圍,爰不納入條文修正。

5.3社會福利措施

1.本草案第43條(原第39條),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之福利,建議:

(1)分款明列。較能凸顯新政策。

(2)增訂第項,名列前項各款之主管機關。如未明訂,將來沒機關要做,因目前都是辦有戶籍國民,無戶籍的沒選票,沒機關做。

2.針對永久居留者的配套措施,除《長期照顧服務法》明訂提供服務不分國籍外,就我所知,《戶籍法》規定只有國民能取得戶籍,《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社會救助法》各項扶助項目皆須向戶籍所在地機關申請,包含條文內容列「育兒及托育相關費用補助」,在實務上,新經濟移民可否獲取?建議釐清。

3.既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補強了社會救助法被排除在外的部分,又如果新經濟移民可以獲取以上類國民待遇,為何本草案僅列《社會救助法》中的「急難救助」部分?

第43條

1.本草案第3條規範「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爰本條文各項津貼補助之主管機關應依本草案辦理,不需於本條文再明訂主管機關。另本草案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依本草案規定提供相關補助及服務。

2.考量外國人與本國人權利義務之衡平,以及政府財政之負擔,現階段先開放得提供育兒、托育及幼兒教保相關費用補助、急難救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及自費長期照顧服務,後續再視政府財政狀況給予其他項目補助,以提供更完善之生活協助及保障。

5.4健保免等待期

1.對外國人納保免6個月等待期已經超越一般國民待遇。

2.針對新經濟移民及依親親屬參加健保免等待6個月限制部分,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4條並無「依親親屬」等文字,草案說明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敘述顯然不一致,是否會造成兩法適用範圍扞格?建議釐清。

第44條

1.本條文係為強化友善延攬人才及人力之環境,爰比照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給予健保免等待期之優惠待遇。

2.依本草案第17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得申請居留之親屬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爰本草案第44條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依親親屬之適用對象,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4條所定之適用對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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