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預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7 and 13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irport Park Development Act"
發布於
2026-05-25
截止於
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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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條、第十三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 修正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四十六條。
三、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民用航空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aa.gov.tw/ ),「法規草案預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本案係為推動我國機場建設、提升服務品質與飛航安全所需等重大政策,為能及時籌措資金,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向本部民用航空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三) 聯絡人:游技正
(四) 電話:(02)8770-1232
(五) 傳真:(02)8770-2572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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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5年8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交航字第11550107465號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7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irport Park Development Act"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6-08-05
綜整回應:
一、機場服務費之收費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第38 條:「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另交通部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5 條訂定:「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8 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有關前述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之比例則訂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7 條。
二、本次調整目的係為推動航站建設、服務設施升級,讓軟硬體設施與服務品質同步提升,以全面優化旅客體驗,且本次機場服務費相關調整,非僅限特定機場或區域,全國機場、航空站均一體適用。機場經費之運用均依法辦理,須循預算程序,經立法院審議,並受審監單位監督,相關預算、決算均於網站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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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預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3條修正草案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交航(一)字第11581000945號主 旨:預告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十三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二、修正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四十六條。三、「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民用航空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aa.gov.tw/),「法規草案預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本案係為推動我國機場建設、提升服務品質與飛航安全所需等重大政策,為能及時籌措資金,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向本部民用航空局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三)聯絡人:游技正(四)電話:(02)8770-1232(五)傳真:(02)8770-2572(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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