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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7 and 13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irport Park Development Act"

發布於  2026-05-25  截止於  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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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 交航(一)字第11581000945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十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四十六條。

三、「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民用航空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aa.gov.tw/),「法規草案預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案係為推動我國機場建設、提升服務品質與飛航安全所需等重大政策,為能及時籌措資金,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向本部民用航空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三)聯絡人:游技正

(四)電話:(02)8770-1232

(五)傳真:(02)8770-2572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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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5年8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 交航字第11550107465號

交通部令: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條文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7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irport Park Development Act"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6-08-05

綜整回應:

一、機場服務費之收費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另交通部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5條訂定:「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有關前述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之比例則訂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

二、本次調整目的係為推動航站建設、服務設施升級,讓軟硬體設施與服務品質同步提升,以全面優化旅客體驗,且本次機場服務費相關調整,非僅限特定機場或區域,全國機場、航空站均一體適用。機場經費之運用均依法辦理,須循預算程序,經立法院審議,並受審監單位監督,相關預算、決算均於網站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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