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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公告:預告「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f Examination for Certain Factories Applying for Changing Land Use as Specific Purposes"

發布於 2021-05-07 截止於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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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30留言 1 已關注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53
經中字第11004601890

主  旨:預告訂定「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五項。

三、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全球資訊網站/最新消息(網址:http://www.cto.moe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連結本網頁)。

四、為利已依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加速辦理土地合法經營,有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之必要,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地址:54003南投市省府路4

() 電話:049-2359171分機1120

() 傳真:049-2317403

() 電子郵件:wschang@moea.gov.tw

部  長 王美花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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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0年6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經中字第11004604110號

經濟部令:訂定「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of Examination for Certain Factories Applying for Changing Land Use as Specific Purposes"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1-06-18

綜整回應:經歸納後,大致針對辦法草案中有關隔離綠帶劃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回饋金計算等提出意見或建議,本部中部辦公室提供綜整回應如下

編號

問題或意見

回覆內容

1

變更要50%!!!變更一般工業區不是5%而已嗎? 這好像不是在鼓勵參與合法化,反而是在懲罰當時加入列管的特登廠商,當時法令沒有與時俱進,現在修法就是要解決問題,設個那麼高門檻的法規,想參加都很難!!!

行政院農委會回覆說明:特定工廠用地變更適用之回饋金基準,行政院已確定政策方向,即繳交之回饋金,應與變更供其他事業設施使用之標準一致(50%,如醫療機構、社會福利等),以符合公平原則,但得分期繳納及提供融資貸款,以紓解工廠資金調度壓力,且縣市政府收取之回饋金將運用於公共排水設施相關改善事宜,以利維護環境安全。

2

整個立法的目的就是「惡法」,擺明了獎勵違法,懲罰守法,你這叫長期乖乖農地農用的農民是白癡嗎?
如果要做,也是整個區域規劃的討論,這樣子的法,有臉面對守法的農民嗎?

為有效管制對於環境之潛在污染風險及維護公共安全,亦兼顧地方經濟發展及民眾就業,故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為目標。

依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十規定,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3

變更的回饋金為公告現值50%已是非常大的負擔,我們現在繳的營運管理金,也是一大負擔可以減免回饋金?

兩者繳交性質以及用途均不同,不得減免。

4

變更的回饋金為公告現值50%已是非常大的負擔,在加上隔離綠帶設置將嚴重影響生產,即使隔壁也是未申請特登的違章工廠,後面是化工廠,也要設置綠帶???上位者可否放掉老成見,既然要把我們納管解決老問題,讓土地使用回歸正軌,請大破大立放寬申請門檻,讓有心的經營小企業能有能力及擴大參與加入未來的合法化申請,對政府業者及員工才是三贏的政策.

有關隔離綠帶或設施留設之規定,本辦法已擬定多項嶄新作法,其中:若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考量已非作農業使用,於相鄰處得免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5

如果依“農業發展條例”的立法精神,在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需要,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則,擬定農業用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農地數量,並定期檢討。”,是不是每年都理應做過檢討,如果這些非農用的土地真的有被檢討到影響到農業發展,是不是早就應該被農業主管機關做處理了呢?所以是不是主管機關有瀆職呢? 那麼主管機關瀆職不法辦,就表示這些非農用的農地沒有影響到農業發展,那麼 “第 10 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這一條的條件還有存在要繳回鐀金的必要嗎? 繳回饋金的精神不是影響了農業發展才有必要的手段嗎? 所以都未依法使用農地這麼久的時間了,不就也是沒有影響農業發展的事實,因為每年主管機關依法都要做檢討,也就是政府自己常年來都認同的事實,現在要來做合法手段,才再來收回饋金,合理嗎? 那倒不如一開始在非法使用時就真接法辦,才那公平,現在這個歷史問題是政府和人民一起造成的,為什麼只有人民要多繳這麼多的錢呢? 從一開始非法蓋了廠房過了幾年就來收房屋稅,公司營業要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請了員工幫國家多了就業機會,這些不就是政府給人民可以做的事,是不是政府先自行法辦了再來和我們說依法處理呢?請好好正視問題可以嗎?

  1. 依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二項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繳交回饋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交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2. 未依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限期完成工廠登記,屆期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

6

想要解決問題是好事,不過政客只是過渡的公僕,收了房屋稅也收了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人檢舉也要被罰款,説好聽是方便人民生活,才不嚴辦,農地不農用也是超過四十年的歷史了,但是活絡是在鬆綁了農地買賣才開始的,這些都要將錯壓在這些為地方帶來稅收的農地非農用的人身上,真的是很不公平,最初的農地賣了好價錢,不就是賣給了不農用的人,不然台灣社會早期農民怎麼會是收入最少的其中之一呢,靠天吃飯不是嗎?現在是人民有環境保護的想法了,大家生活也有提升了,只是遇到這種長期存在的問題,也是被利用來選舉.好像這些工廠都是環保的敵人。所以請政府公家的大人們,你們都是高考進入的,相信都是很有才能的,這次請好好的考慮多一點,讓我們的這些只會賺錢繳稅的平民可以生存下去。下去50%如果在之前農地公告現值不太調的情形可能還可以接受,但是公告現值近十年來大幅度的調漲,所以50%是怎樣的方式去訂出來的,我也是很好奇,我是建議可不可以把訂立的精神也讓我們也理解一下。

行政院農委會回覆說明:特定工廠用地變更適用之回饋金基準,行政院已確定政策方向,即繳交之回饋金,應與變更供其他事業設施使用之標準一致(50%,如醫療機構、社會福利等),以符合公平原則,但得分期繳納及提供融資貸款,以紓解工廠資金調度壓力,且縣市政府收取之回饋金將運用於公共排水設施相關改善事宜,以利維護環境安全。

7

看留言大多都是反映50%太多,想問反映的人是否想過當初取得土地就是非常便宜的狀態? 這有點好比土地增值稅吧? 但確實好像也沒這麼高。但我想大家提出的方法,應該是要去思考[如果有人認為這樣有利可圖,增加了未來更多民眾新建違建,後續又要求政府合法]的這個部分。

為杜絕農地違規使用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8

申請範圍土地與相鄰農業用地應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但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於相鄰處得免留設。
也就是說前面幾塊農地廠房可以占尾間農地廠房的便宜,
尾間廠房卻得面臨購買相鄰農地的難度
同樣農地工廠這樣的法規並無公平可言,應該是相鄰廠房要共同面對尾間綠帶的問題。
若尾間廠房無法取得綠帶用地 相鄰廠房便不得變更用地。
農地工廠取得價位不見得比工業區便宜多少。
硬性規定太陽能設備並不公平。

  1. 相鄰土地若屬農業用地範疇,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2. 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及二0二五年太陽光電二千萬瓩設置目標,申請人應以實際廠房及附屬設施建築物屋頂層面積,依規定比例計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面積,但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9

鐵工廠屋頂加裝太陽能板,若遇到颱風、地震,造成太陽能板因颱風亂飛,導致民眾割傷或砸到死亡,經濟部是否願意承擔「國家賠償」呢?地方政府審核通過的公僕,是否要被告呢?

依經濟部能源局「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機關搶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火災指導原則」中,業已分別自設置行為及災害發生時之相關處理機制有所規範。

10

鐵工廠的屋頂是否能承載太陽能板的重量,請問經濟部是否有列入相關「政策評估」、或「技術專業評估」呢?還是這是一個「隨性」的政策呢?

  1.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其設置行為除須符合該辦法之規定外,仍須同時符合如「建築法」、「電業法」及「消防法」等規定。
  2. 用地計畫核定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領雜項執照或併同建造執照申請雜項工作物送建築主管機關審查。
  3. 特定工廠裝置太陽能光電設備,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將針對結構、消防安全等檢討,建築主管機關始發給使用執照。

11

請問地方政府如何確認太陽能板是否有正常運作發電儲電,如何確認太陽能板發電是否真的用於工廠生產使用,經濟部是否有訂定這樣的規範呢?不然特定工廠加裝假的太陽能板,地方政府就要被矇騙過關嗎?

申請人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完竣,須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併聯試運轉以及設備查驗等程序,並經取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成設置之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工廠登記。

12

鐵工廠屋頂加裝太陽能板,若遇到颱風、地震,造成太陽能板因颱風亂飛,導致民眾或財產損失,經濟部是否願意承擔「國家賠償」呢?地方政府審核通過的公僕,是否要被告呢?

依經濟部能源局「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機關搶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火災指導原則」中,業已分別自設置行為及災害發生時之相關處理機制有所規範。

13

不是很瞭解50%這個比例的畫分是從那裡推算出來的 這樣的比例是要我們這些中小企業吃土嗎?

行政院農委會回覆說明:特定工廠用地變更適用之回饋金基準,行政院已確定政策方向,即繳交之回饋金,應與變更供其他事業設施使用之標準一致(50%,如醫療機構、社會福利等),以符合公平原則,但得分期繳納及提供融資貸款,以紓解工廠資金調度壓力,且縣市政府收取之回饋金將運用於公共排水設施相關改善事宜,以利維護環境安全。

14

50%實在難以負擔,懇請政府留給地方小企業一些生存空間,在全球競爭下,希望政府是讓企業成長的助力,而不是導致企業關門的阻力。地方小企業們都向著處處符合法規的目標一步一步前進,早已經付出相當多的成本、負債累累。希望政府在這個回饋金決策,能再三思量。

用地變更回饋金可於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一次性繳交,或分4期繳交。且經濟部已於109.12發布施行「經濟部協助特定登記工廠合法化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擔保,提供辦理土地合法化業者優惠貸款方案。

15

50%太高了,原本想申請的廠商都會退縮,或是不願意申請,直接把工廠收起來,這是一個兩敗的結果!

行政院農委會回覆說明:特定工廠用地變更適用之回饋金基準,行政院已確定政策方向,即繳交之回饋金,應與變更供其他事業設施使用之標準一致(50%,如醫療機構、社會福利等),以符合公平原則,但得分期繳納及提供融資貸款,以紓解工廠資金調度壓力,且縣市政府收取之回饋金將運用於公共排水設施相關改善事宜,以利維護環境安全。

16

去年原物料一直漲到現在還在漲,我們成本越來越高,利潤越來越少,可說是營業利潤都拿去貼買原料成本
現需繳交50%
回饋金,要我們怎麼生存

17

50%回饋金太高了,農委會趁這波?

18

50%太高了吧。有點離譜了

19

50% 真的太高了!!!

20

50% 真的太高了!!!到現在還在努力的業者,真的已經是很辛苦的經營了…

21

沒想到最後會是這樣..現在只希望相關單位能再重新思量一下,初衷應該是‘輔導,105年前既有違章及輔導就地合法。最後是這樣的結果那這樣的重擔又有多少的人有能力配合政府所謂的輔導呢?這樣的結果是不是重點放錯了?一路以來臨時工廠登記證及各式繁瑣的流程到特定工廠登記證這些過程時間及金錢的付出到7日公告的結果真的有點覺得當初自己配合政府的輔導的決定是不是做錯了。期望相關單位能再思量,這結果應該不是當時政府的初衷吧!?

22

可惜了!!! 以為改革的政府會扛起責任,推出可行的好政策,看來期待太高了!!!

23

努力了那麼久,從101年一開始的臨登到去年的特登,都做一個能配合政府政策的好公民。
記得剛申請臨登時,還被笑說申請那個沒用,一路走到去年換特登等待土地能變更,現在不僅有高達50%的回饋金,更還要設置綠帶、太陽能板工程才能辦理工廠土地變更,這些都是很大筆的花費,從臨登到特登一路的努力,換來的是政府一而再叫我們繳更多的錢,叫這些企業如何能再相信政府的政策。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於特定工廠登記期間,不適用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有關違規使用罰緩之相關規定,且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

24

百分之50 公告現值的回饋金!! 嚇死人,擺明就是不想讓中小企業合法,只讓特定企業有機會合法!!

行政院農委會回覆說明:特定工廠用地變更適用之回饋金基準,行政院已確定政策方向,即繳交之回饋金,應與變更供其他事業設施使用之標準一致(50%,如醫療機構、社會福利等),以符合公平原則,但得分期繳納及提供融資貸款,以紓解工廠資金調度壓力,且縣市政府收取之回饋金將運用於公共排水設施相關改善事宜,以利維護環境安全。

25

已經努力申請成為特定工廠的中小型企業主相信都是很想配合政府政策轉型合法,按公佈數據,全台3.8萬多未合法之廠戶僅有6千多家符合資格,這6千多家中小企業主努力的配合政府的輔導一路辛苦的走到今天,好不容易看到終點,確發現這終點線實在遙不可及...
不僅僅是高達50%的回饋金難以負擔,另外要設置綠帶、太陽能等綠電工程也是需要將原本的廠區修改修建以符合審查,這些在在都是不小的費用,這些6千多個企業主心中苦的是這麼大的費用是否能承擔的起?
想想那些約3.2萬還是完全非法的廠房應該心裏在笑這6千多個笨老闆吧,努力了那麼久、花了那麼多錢跟時間去搞特定工廠,到頭來還不是一樣白了工?

未依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限期完成工廠登記,屆期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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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政府及支持的立法委員們的努力,終於讓農地工廠有解方。但百分之50 公告現值的回饋金,對於大多數廠商的負擔真的太大、太多了!如此將造成申請合法化的意願減少,恐形成雙輸的局面。懇請貴單位及立委諸公,減少回饋金的門檻,使努力配合的中小企業主得以負擔,並以擴大效益目標,吸引更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提出合法化申請。

用地變更回饋金可於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一次性繳交,或分4期繳交。且經濟部已於109.12發布施行「經濟部協助特定登記工廠合法化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擔保,提供辦理土地合法化業者優惠貸款方案。

27

50%太離譜了吧?

行政院農委會回覆說明:特定工廠用地變更適用之回饋金基準,行政院已確定政策方向,即繳交之回饋金,應與變更供其他事業設施使用之標準一致(50%,如醫療機構、社會福利等),以符合公平原則,但得分期繳納及提供融資貸款,以紓解工廠資金調度壓力,且縣市政府收取之回饋金將運用於公共排水設施相關改善事宜,以利維護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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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政府努力,終於讓農地工廠有解方。但百分之50 公告現值的回饋金,對於大多數廠商的負擔過大,大大提高了合法化的門檻,如此將造成申請合法化的意願減少,形成雙輸的局面。懇請貴單位及立委諸公,考量減少努力配合的中小企業主負擔,並以擴大效益目標,吸引更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提出合法化申請。感謝

用地變更回饋金可於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一次性繳交,或分4期繳交。且經濟部已於109.12發布施行「經濟部協助特定登記工廠合法化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擔保,提供辦理土地合法化業者優惠貸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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