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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f Sanitation Control Personnel for Food Manufacturing Factories"

發布於 2017-09-29 截止於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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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5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929
衛授食字第1061301603

主  旨:預告修正「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三、「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57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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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4月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衛授食字第1071302510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並修正名稱為「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f Sanitation Control Personnel for Food Manufacturing Factorie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Regulations as "Categories and Scale of Food Manufacturing Factories Required Setup of Sanitation Control Personnel"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9th, April 2019)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12-12

106年9月29日預告「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回復意見: 感謝各位民眾的留言,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預告「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修正草案

意見主軸

民眾留言內容

衛生福利部說明

未解釋「其他食品製造業」定義,要求家庭式小型食品加工,條件過於嚴苛

BB

並未解釋"其他食品製造業"定義,若未符其他類者均被認定為其他食品加工業,則均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若為家庭式小型食品加工,條件是否過於嚴苛?

本草案內容係針對食品製造工廠進行規範,非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其相關規定須辦理食品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業者,尚非本草案規範之對象。

詢問衛生管理人員是否得以專門職業人員兼任

JoTSO

衛生管理人員是否得以專門職業人員兼任?

現行經公告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食品業者,其設置之專門職業人員如同時擔任衛生管理人員,並依規定均向轄區衛生局核備,目前尚未予以限制。

法規後續執行方式及落實度疑義

李欣南

有關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第7條是否可以參照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之規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建立之平台登錄各該人員資料及衛生講習或訓練時數,變更時亦同。

感謝您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將納入考量,作為後續研議參酌,並強化相關查核,確認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均依規定聘用衛生管理人員,以確保食品安全衛生法規落實執行。

賴巾玥

我知道台灣食品工廠的規模大小有太多的不同,以及營業方法也不同,所以食品業界差別是相當大的---但我個人待過小型加工廠與有名氣的大型加工廠,不管設置的是管衛人員,衛管人員或是食品技師,我認為問題出在上司或是老闆到底有沒有要讓這些人"真的在執行"還是"僅掛名"??我與幾個食品技師都是被"掛名的而已",更慘的還因為拒絶做假資料而被欺壓,更是想盡辦法要受欺的食品技師"被離職",把食品技師與衛管當成敵人,後來我才明白----是根本不想"真的執行HACCP與GHP",因此資料做假,稽核時也對稽核員說謊,更別說 這樣做 竟然ISO9001,ISO2000,FSSC22000與HACCP評核一直通過,甚至連沒做好垃圾分類也能拿綠色工廠標章.我想請立法委員想想,應設置管衛人員,衛管人員或是食品技師...這些法條,只是讓食品業者害怕被罰錢而請這些人或設立這些人,但實際的問題根本沒解決啊!!現行法規的規定,不肖食品業者都敢這樣做了,那以後新法規通過呢??想請立法者,看清事實,設立這些人的用義,專業人士都懂,但是食品業者,真有想藉著這些人來好好做好HACCP,GHP甚至ISO嗎??另外,食品業者如果真的"自律",那麼食安問題怎麼會"爆發出來"呢??

故我想請問:新的草案是有利於"更多的人僅掛名嗎??" 我會有這個疑問是因為我前後核備過3個加工廠,因為我現在在大型加工廠,我才發現"工廠愈大,內幕龕黑"---

吳敏月

 

重點在於有沒有"落實",專門職業人員和衛管設置的目的也是為了協助政府推動政策,在第一線,幫助業者落實和提升,但是沒有權限,政府可能需要給予支援和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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