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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4條及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ppendix 1 of Article 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Specification, Scop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Food Additives"

發布於  2019-05-29  截止於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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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529
衛授食字第1081301165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0007382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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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11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衛授食字第1081303010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1條、第4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第3條附表2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 and 4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2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3 of "Standards for Specification, Scope,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of Food Additive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11-07

綜整回應: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本署說明

修正內容建議

目前氣體廠多採用氣象層析儀(GC)進行氧氬氮及碳氫化合物的分析,請問分析樣品氣結果CO2小於10ppm,還需要做CO2的通過試驗嗎??

所提意見業已知悉,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評估後將參採相關意見,進行適當調整,建請留意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公告資訊,以確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公告資訊可於以下網址查詢:http://www.fda.gov.tw/tc/news.aspx?cid=3

草案對照表內(溶解度)及(紅外線吸收)這兩個項目都只是單純的對一氧化二氮做定性的測試,對於純度沒有測量的效果,依照目前國內外氣體業者使用的「氣相層析法」:Gas Chromatography,對於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都可以進行高純度的檢驗並且可使用一氧化二氮之標準品於GC儀器建立圖譜,以檢驗樣品是否為一氧化二氮完全可以取代(溶解度)及(紅外線吸收)這兩個檢驗項目,對於氯及氨則使用檢知管的方式進行測試,另外對於用途方面需增加項目為食品推進劑使用,希望主管機關將以上幾點建議納入修正內。

N2O 鑑別方法依食品添加物草案所列之3項是分別以物性的溶解度、官能基及檢驗為非CO2的方式鑑別, 建議增加以製程方式鑑別, 加熱硝酸銨可以生成一氧化二氮和水, 所收集之氣體僅N2O, 而不需其他鑑別方法。

對純度及非CO2 之檢驗, 建議以GC分析來代替, 用1- AIR% 含量來計算N2O總純度, 實際分析CO2 含量值。

依”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Q&A問答集, A3, 第3項所述”食品添加物產品之檢驗規格參照標準,依檢驗項目,應參照「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或相關衛生標準。對於我國尚未訂定規格標準者,業者應參照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JECFA)所訂規格、美國FCC、歐盟、日本等其他食品添加物規範、先進國家藥典之成分規格,自行予以評估,並依風險管理原則,自訂合理的管制基準。”, 建議已申請藥廠的公司, 可延用原申請之藥典分析方法檢驗食品用N2O。

產品標示之處置

實施日期是否以原物料生產產品製造日為基準?(例:有蛋糕廠商可能使用含有一氧化二氮的鮮奶油原料做後續產品,但鮮奶油原物料商可能含沒有標示,會有時間落差)

因為產品中的添加物是需要全標示的,可能需要有足夠緩衝期給業者做因應

  • 針對一氧化二氮產品,於108年5月29日預告正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正式公告實施後,一氧化二氮應列屬食品添加物,於該草案正式公告實施後所產製之食品外包裝標示始須符合該規定。
  • 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之規定,食品應詳實標示其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和物時皆應分別標示之。前述內容物係指製成該產品實際使用之原料,應依其投料之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 案內所詢,不論一氧化二氮屬性為食品原料或添加物,鮮奶油產品倘於製造過程中添加一氧化二氮,仍應依前開規定如實標示之。
  • 有關實施日期之意見,業已知悉,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評估後將參採相關意見,進行適當調整,建請留意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公告資訊,以確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公告資訊可於以下網址查詢:http://www.fda.gov.tw/tc/news.aspx?cid=3

其他

鑑別試驗有訂定監測頻率嗎??

基於自主管理精神,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對製造產品之成分、衛生安全、品名及標示等做好自主管理,確保產品己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規(例如:「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並對其負完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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