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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f Food Allergen Labeling"

發布於 2018-05-22 截止於 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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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4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522
衛授食字第1071301266

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0971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 電話:(02)27877341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出國
政務次長 何啓功 代行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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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8-02

綜整回應:

網友意見綜整回應表

  本草案於107522日至107723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針對

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提問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規範範圍

第二點第一項第十一款

有關過敏原類別(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如進口的200KG鐵桶裝紅葡萄濃縮汁、白葡萄濃縮汁含有二氧化硫15 PPM,銷售及使用對象為食品製造商,而非一般消費者,該原料是否需標示過敏原?

  • 依草案第二點: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 案內所詢葡萄濃縮汁等原料,倘僅銷售予食品製造業者(B to B)得免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惟應提供相關資訊予下游廠商。

綜合提問

 

芒果為台灣特有過敏原,針對該過敏原的殘留檢測較少,一般食品廠如生產後如何進行清洗確效,以確保產線無芒果過敏原殘留?

  • 食品生產製程中應有適當避免交叉污染之管制措施,並應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合先敘明。
  • 倘產品生產製程中共用設備致非屬有意摻入芒果,則建議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標示如「本產品生產製程廠房,其設備或生產管線有處理芒果」或等同意義字樣,以避免消費爭議。

 

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建議類回應如下:

綠燈 - 採納 /   紅燈 - 不採納 /   黃燈 - 部分採納或尚須研議

意見

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回復說明

綜合建議

規範範圍

  • 過敏原出現於產品末端標示,不能像食品添加物一樣用暨限量標準這樣,有所謂的百份比嗎? 例如:牛奶及其製品。乳糖亦牛奶及其製品,得標示過敏原。但內容物所添加之乳糖超過百份之0.5得以不標之類的方式。 我們即然能訂定添加物之限量標準,相信過敏原也可以吧。
  •  
  • 查codex、加拿大、歐盟、紐澳、韓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及國際組織對食品過敏原標示規範,除添加亞硫酸鹽類,規範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達每公斤十毫克以上方需標示,其他過敏原類別皆未有最低含量之標示規範,含有致敏性物質即應標示,其標示目的係提供過敏原資訊予過敏體質者,與食品添加物每日容許攝取量規範目的顯不相同,爰不克參採。

 

問答集

可於正式公告時評估列入問答集中:

1.貝類(文蛤、海瓜子等)、軟體動物(烏賊、花枝等)是否需比照魚類標示過敏原做標示(有些廠商可能不清楚海鮮類中甲殼類或魚類品種定義,需提供資訊供廠商查詢)

2.除大豆油外,可能已不含過敏成分的高層次加工品(如芝麻油、魚油等),是否仍需依照標示規範作警語標示

3.商品標示中內容物如已展開過敏原成分,考量標籤面積容納字數有限及民眾知悉程度等條件,是否可不需再額外標示警語?

4.商品中如有2種過敏原,其中1種已於品名中敘述,在標示警語時是否可以只標示另一種過敏原成分就好?

  •  

本部將依正式公告內容製作問答集,並公布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標示諮詢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提供業者做為標示的參考。

 

本草案後續如經正式公告,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網,我們也會在眾開講平台更新公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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