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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公告:預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第10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 and 1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Investment or Technical Cooperation in Mainland China"

發布於  2021-10-18  截止於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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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經審字第1100460529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

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c.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8樓。

(三)電話:33435700分機734。

(四)傳真:2396420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1年4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經審字第11104601590號

經濟部令: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第10條條文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5 and 1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Investment or Technical Cooperation in Mainland China"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1-12-30

綜整回應:

感謝大家對本辦法修正草案的關心與意見: 

考量新興技術,如AI或程式編寫等軟體,仍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如排除規管,將可能造成臺灣關鍵技術外流之風險,爰採納民眾建議,保留著作財產權之轉讓或授權為技術合作行為,僅刪除無涉技術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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