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第10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 and 1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Investment or Technical Cooperation in Mainland China"
發布於
2021-10-18
截止於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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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五條、第十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
三、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c.gov.tw ),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8樓。
(三) 電話:33435700分機734。
(四) 傳真:2396420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王美花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1年4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經審字第11104601590號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5 and 1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Investment or Technical Cooperation in Mainland China"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1-12-30
綜整回應:
感謝大家對本辦法修正草案的關心與意見:
考量新興技術,如AI或程式編寫等軟體,仍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如排除規管,將可能造成臺灣關鍵技術外流之風險,爰採納民眾建議,保留著作財產權之轉讓或授權為技術合作行為,僅刪除無涉技術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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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第10條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經審字第11004605290號主 旨: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c.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8樓。(三)電話:33435700分機734。(四)傳真:23964207。(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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