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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ternal Operating System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Outsourcing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Operation"

發布於 2023-03-08 截止於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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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5872號

主  旨:預告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793、02-89689803

(四)傳真:02-8969135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黃天牧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2年8月2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金管銀外字第1120272673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ternal Operating System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Outsourcing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Operation" (amended regulations take into force from 25th, August 2023)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2023-08-25

綜整回應:

一、「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委外辦法)」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並參考外界意見調整內容,於112年8月25日發布施行。

二、有關建議委外辦法之適用擴及金控集團、保險公司、證券業一節,因係依銀行法第45條之1授權訂定,適用之金融機構尚不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且金控公司並未辦理金融業務,爰非委外辦法之適用範疇。另本會保險局及證期局已就保險業及證券業之委外業務研訂相關規範,爰金控下之保險公司及證券業等亦有該業別適用之委外規範。

三、有關第5條新型態委外之函示公告程序及適用方式一節,本會將整理過往依第3條第1項第20款核准案例列入問答集外,未來經本會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除發布函示公告周知外,也將配合更新問答集。

四、有關第11條就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行銷委外設有受託機構資格限制,是否限制一般企業辦理該業務,以及限制民眾行使個資權利一節,考量該委外項目攸關消費者權益保障,且影響社會層面深遠,爰規範受託機構之資格條件以保護消費者。此外,若一般公司擬與金融機構合作,應釐清其合作性質,如合作性質非屬委外,則非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五、有關建議「受委託機構為同集團總機構或國外分支機構,且金管會先前已核准該受託機構所在地之其他委外作業」,可排除適用第18條申請核准之規定一節,本次修法已明定金融機構應依風險基礎方法管理委外風險,且放寬須向本會申請核准之項目為「委託至境外之重大消費金融資訊系統」,金融機構前經本會核准將作業委託集團處理,集團擬將同一作業複委託第三方雲端服務業者,仍須判斷是否涉及重大性消費金融資訊系統而須依本辦法第18條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六、有關建議修正第19條第3款第2目及第6款一節,已參採納入修正條文。

七、有關第19條第4款規範金融機構傳輸及儲存客戶資料至雲端服務業者,建議客戶資料加密或代碼化等有效保護措施應採用「端到端加密(End-to-end encryption)」加密標準一節,考量對於不同金融服務應採行用加密標準,金融機構係依自身成本、效益及風險基礎方法等評估採行合適之加密技術標準,尚不宜於委外辦法明定應採用加密標準,爰不予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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