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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預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5之1、第17條修正草案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 5-1 and 17 of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ration of Base Stations of Mobile Communications Network Businesses"

發布於  2020-01-08  截止於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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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16
通傳北字第10850059820

主  旨:預告修正「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七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三、「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新聞公告」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本案係配合我國第五代行動通信(5G)行動寬頻業務特許執照釋照作業,為加速5G基礎建設與發展,及避免影響得標者基地臺建設期程,爰定公告期間縮短為30日。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北區監理處)。

()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8樓。

() 電話:(02)3343-8922

() 傳真:(02)2343-399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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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09年4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通傳北字第10950014741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修正「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5條之1、第17條條文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5, 5-1 and 17 of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ration of Base Stations of Mobile Communications Network Busi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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