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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Assessments of Student Performance and Achievements in High Schools"

發布於  2024-07-01  截止於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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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2259A號

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5條第2項。

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本案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並有儘速修正之需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教育組。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4)3706-1629,林小姐。

(四)傳真:(04)2332-612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3年8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4663A號

教育部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Assessments of Student Performance and Achievements in High Schools" (amended regula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st, August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4-07-29

綜整回應:

有關民眾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所提意見,綜整回應如下:

一、建議本草案第8條規定於學生高三才表態身份一節,說明如下:

1. 查本次修正條文第八條說明二之(二)略以:「為避免上述不同對待情形發生,所稱具有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格,係指學生依各種升學優待相關辦法規定,就其符合之優待條件並繳驗有效證明文件,且通過各受理單位審查而取得各該類升學優待資格。具第二款所定資格者,不論其分發結果為一般生或升學優待學生,皆適用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及格基準。」說明(三)略以:「另學生未依各種升學優待相關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未繳驗有效證明文件,或繳驗後未經審查通過等致未取得各該類升學優待資格,則非屬具第二款所定資格者。」

2. 承上,學生於報名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時,已依各種升學優待相關辦法規定,就其符合之優待條件並繳驗有效證明文件,且通過各受理單位審查而取得各該類升學優待資格,其入學後之學業成績及基準,始得適用第1項第2款規定之及格基準,非論及於入學後取得之各類身分資格者等,爰保留原修正草案條文。

二、建議本草案第8條第2項於身心障礙學生成績部分,以一至三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標準一節,說明如下:

1. 查特殊教育法業於112621日修正,並於112127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該辦法第9條就身心障礙學生調整及格基準之要件、程序已有完成規範,學校應先提供學生適當之評量調整措施後,再得就其學習功能缺損之領域或科目,彈性調整其及格基準,且相關調整均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2.考量對身心障礙學生所為合理調整,仍應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綜整考量,不宜逕為調整所有科目及格基準,爰酌修第8條第2項,以臻明確。

三、建議本草案第14條重讀學生列抵學分、成績登錄之規範一節,說明如下:有關所提修正建議,將納入本次研修評估,並修正草案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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