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ing "Regulations of Import Specific Purpose Cosmetics for Personal Use"
發布於
2018-11-01
截止於
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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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衛授食字第 1071607075 號
主 旨:預告訂定「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
三、公告內容:輸入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五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登記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其供個人自用者,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為限,得免申請查驗登記,但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568
( 四 ) 傳真: 02-3322-9490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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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衛授食字第1081602920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Limited Numbers on Registration of Exemptions from the Inspection of Imported Specific Purpose Cosmetics for Personal Use"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19)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6-04
綜整回應:
預告「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草案
本部回復意見:
留言者
留言內容
說明
BHC
每種的定義:什麼是一種?所有的洗髮精為一種,或是不同品牌、不同適用範圍都各算一種?例如,小明攜帶5瓶Brand A去屑洗髮乳、5瓶Brand B之Conditioning Shampoo、5瓶Brand C之Baby Shampoo,請問小名共攜帶幾種化妝品?1種或3種?
依本次預告草案之規定,係指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支),以攜帶洗髮精為例,不同品牌或香氣,視為不同種類,如攜帶之洗髮精,分別有○○洗髮精-玫瑰花香、○○洗髮精-茉莉花香,為2種洗髮精;另倘攜帶相同產品僅重量或容量不同者,屬同一種產品,如○○洗髮精-玫瑰花香200mL及○○洗髮精-玫瑰花香500mL,則視為一種洗髮精。
綜上,有關您所提及的情境,係屬攜帶3種洗髮精化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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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衛授食字第1071607075號主 旨:預告訂定「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三、公告內容:輸入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登記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其供個人自用者,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為限,得免申請查驗登記,但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568(四)傳真:02-3322-9490(五)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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