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告:預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8條之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8-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ocurement of Restoration or Reuse of Monuments, Historic Buildings, Commemorative Buildings and Groups of Buildings"
發布於 2022-02-07
截止於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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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八條之一修正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 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二十九條。
三、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gov.tw/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 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三) 電話:04-22177675
(四) 傳真:04-2229201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永得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11年5月2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文化部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054631號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8-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ocurement of Restoration or Reuse Regarding of Monuments, Historic Buildings, Commemorative Buildings and Groups of Buildings"
機關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2-04-15
民眾提問:
szu 您好
本部為提供合理且貼近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勞務執行主持人實務需求的報酬,修法前特別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縣市政府共同討論研議,感謝台端對文化資產事務的關心,敬表謝意。
walker 您好
本部回應如下:
( 一) 本辦法第八條之一係參酌《政府採購法》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稱技服辦法)附表1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且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縣市政府共同討論研議,爰表格內之百分比同技服辦法之附表1表示方式。
( 二) 經查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令、函、法規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等)應使用『中文數字』;又法規之附表則無尚此限制,回歸一般公文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使用中文數字或阿拉伯數字均無不可。
( 三) 本案法規之附表將依據行政院函頒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修正百分比表示方式,本案將於公告時一併修正。
機關綜整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2-03-30
綜整回應:
您提供的寶貴意見,將於草案預告期間結束後,綜整各界意見一併回應,謝謝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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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預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8條之1修正草案
文化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012071號主 旨:預告修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八條之一修正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文化部。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九條。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二)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三)電話:04-22177675(四)傳真:04-22292017(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永得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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