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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第10點、第11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4, 10 and 11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Pre-sale Housing"

發布於  2020-04-20  截止於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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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415
台內地字第1090261790

主  旨:預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第10點、第11點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17條。

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第10點、第11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3

() 電話:04-22502127

() 傳真:04-2250237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草案經相關業界公會反映爐碴檢測方法尚待建立,實務執行確有窒礙難行之處,鑒於原修正施行日期將屆,修正契約時程緊迫,經內政部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間,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6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徐國勇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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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9年12月2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台內地字第1090147669號

內政部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廢止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之第11點規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for Pre-sale Housing" and for the abolition of Paragraph 11 of the promulgated amendment in the notice documented as Tai-Nei-Ti-Tzu No. 1080262183 (amendment and aboli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anuary 2021)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0-07-02

綜整回應:

一、應記載事項修正規定第4點(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提意見民眾為Max、Eva、Mei、Charlie、M、lilian、Jeff等7位:
基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停車空間得否分配基地權利範圍之疑義,前經法務部分別以107年8月30日法律字第10703512720號、108年5月15日法律字第10803504820號、108年11月5日法律字第10803514500號函示略以,民法第799條第4項所定計算基地應有部分權利之基礎,為「區分所有人之專有部分面積」,並不包含因約定專用而取得之「專用權」面積,由於專用權人並未額外取得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自無從就該約定專用部分分配基地權利範圍。考量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第1款規定如未能配合修正,將造成同一消費行為,於債權契約與物權登記有不一致之情形,恐造成更多消費糾紛,使業界公會及民眾無所適從。至法定停車空間是否續准配置土地持分1節,已請法務部表示意見中。
二、應記載事項修正規定第11點(提意見民眾為薛姐):
基於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係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流向追蹤之再利用產品範圍。經濟部工業局為掌握再利用產品流向,已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及附表「編號9、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明定再利用機構應定期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及於最終再利用產品出廠後4日內提報包含銷售對象、使用工程用途名稱、數量、使用地點及範圍等之最終銷售使用紀錄,並配合不定期現場追蹤機制,避免非法使用。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5年業召開技術委員會討論,因標準方法需與國際接軌,如有國際通用標準將納為國家標準,惟自105年迄今,國際上尚無通用之標準方法(重複性且準確度高之方法),爰無法訂定檢測方法之國家標準。惟考量本案之執行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相對急迫,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尚未制定前,本部先以109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90805879號令訂定發布之「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執行此艱鉅任務,期許未來可望累積執行經驗後據以制定國家標準,並配合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1點規定,以衡平買賣雙方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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