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Charge Standards for Application Fees of Non-urban Land Converting Classification Control"
發布於 2018-04-24 截止於 2018-05-14
討論(尚餘0天)
0 留言
0
已關注
| 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2665號 |
|---|---|
| 主 旨:預告廢止「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 三、「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 電話:04-22502195 (四) 傳真:04-2250237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收費標準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6條規定訂定,為反映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審查作業之真實行政成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臺北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除外),均已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授權訂定其收費標準,該條文已無存續之必要,本部業以107年3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40號令刪除,本案收費標準已失其授權依據,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第5點第3款第5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葉俊榮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內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三千元,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算。 第 三 條 因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規費。 第 四 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非依本標準繳納規費,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得受理。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