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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hospitals or clinics designated by the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to train supervising physicians based on Paragraph 2, Article 18 of "Medical Care Act"

發布於  2017-12-26  截止於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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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222
衛部中字第1061861842

主  旨:預告修正「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三、「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修正草案內容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 負責醫師為醫師者: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 負責醫師為中醫師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醫院或診所。

() 負責醫師為牙醫師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之醫院或牙醫診所。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址:http://mohwlaw.mohw.gov.tw/Default.aspx)之「法規草案」網頁。

五、為及於一百零六年底前完成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有關負責醫師訓練場所之修正公告,俾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且因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主要訓練診所之計畫申請作業說明書已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以衛部中字第1061861217A號公告在案,爰縮短預告期間為七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7樓。

() 電話:(02)85907254

() 傳真:(02)85907075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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