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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糧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收費上限」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Limit on the Fees for Production Certification of Tracea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發布於  2021-03-03  截止於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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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033
農糧字第1101060108

主  旨:預告訂定「農糧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收費上限」。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三項。

三、「農糧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收費上限」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afa.gov.tw)。

四、為配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已於1091225日施行,儘速使驗證機構及農產品經營者依循辦理產銷履歷驗證相關作業,維護農產品經營者及驗證機構之權益,確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會農糧署。

()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8號。

() 電話:049-2332380分機1156

() 傳真:049-2341116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糧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收費上限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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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10年5月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農糧字第1101060591A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訂定「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機構收費上限」,自即日生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Limit on the Fees for Production Certification of Tracea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6th, May 2021)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農糧署 2021-03-24

綜整回應:

1.依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基準」第4點第2項規定,集團驗證應設有總部負責業務規劃及執行管理,另成員均應與總部有契約或隸屬之關係,並接受總部持續追蹤查驗及矯正之要求。若驗證機構評估集團驗證總部運作情形不佳,則應開具不符合事項,要求總部進行改善,而非以增加抽樣強度及數量之方式辦理;如總部有多個管理模式,為評估各管理模式是否可行,需增加抽樣部分,草案中已有規定,產品之抽樣檢驗費用不包含於收費上限金額中。

2.為確保農產品經營者提交資料時,避免浮報或濫報申請面積及戶數,並考量驗證機構收費之合理性,將另增加「如驗證過程中,因申請面積或戶數有所更改,致影響收費級距,驗證機構應與農產品經營者更正後續程序收費金額,以符合實際驗證收費情況,已完成之驗證工作項目,驗證機構可依原簽訂之收費金額收取。」之規定,以符合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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