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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Act Governing the Appointment of Educators"

發布於  2026-05-08  截止於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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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 臺教高(二)字第1152200988A號

主  旨:預告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2條。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5891,王科員。

(四)傳真:(02)2397-6944。

(五)電子郵件:wyt1111@mail.moe.gov.tw。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5年10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2日 臺教人(二)字第1154202910A號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7條條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27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Act Governing the Appointment of Educators" (Paragraph 4 and 5 of Article 11 of the amended regulations have come into force since 1st, August 2026)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6-08-24

綜整回應:

您好,感謝您就本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修正草案提供意見。所提有關產學研發教師之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事項,說明如下:

一、為強化高等教育與產業合作,共同培育符合實務需求之人才,本部推動「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與產業合作共培人才計畫」,並配合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建立產學研發教師機制,引進具產業實務經驗之企業專業人員,參與大學校院教學及人才培育工作。

二、有關您所提產學研發教師之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次修正草案係配合「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與產業合作共培人才計畫」之推動,建立產學研發教師制度,借鏡過往臨床學科教師之制度設計,提供大學與產業合作共培人才之實質誘因,吸引具高度產業實務經驗且符合教師資格之業界專業人員投入大學教學、研發及人才培育。俾利依本機制聘任之產學研發教師,其授課年資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比照專任教師採計,無須折半計算。

(二) 本制度目的在於強化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機制,並非將業界人才引導至學校傳統以學術研究(如論文發表)及常規服務為主之發展軌道;學校有關產學研發教師之聘任資格、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規範,自應符合其與產業合作共培人才之目的。基此,應不致發生要求具業界全職職務之專業人員承擔與一般專任教師完全相同之課程負擔,或須通過以學術論文發表為導向之傳統教師評鑑之情形。

(三)本部後續將於計畫推動過程中持續向學校宣導,依計畫目的妥適規劃相關教學安排、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機制,並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作為後續制度精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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