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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工業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lication of Tax Credits for Corporate or Limited Partnership in Smart Machines and 5th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

發布於  2022-05-10  截止於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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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經授工字第1112041381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七項。

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工業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moeaidb.gov.tw)工業發展法令規章/法規預告,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本次修正係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於111年2月18日修正通過,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適用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並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其餘相關適用條件無修正;另配合稅捐稽徵作業修正部分申請規定,自111課稅年度起適用。為使業者及時規劃投資及準備相關申請文件,本辦法草案公告期間訂為15日,俾利及早完成法制程序進行發布。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3號

(三)電話:(02)27541255分機2634

(四)傳真:(02)27043784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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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1年7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經工字第11104602440號;台財稅字第11104613400號

經濟部、財政部令: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MINISTRY OF FINAN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lication of Tax Credits for Corporate or Limited Partnership in Smart Machines and 5th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Regulations as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lication of Tax Credits for Corporate or Limited Partnership in Smart Machines, 5th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 and Cyber Security Products or Services"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2022-05-27

綜整回應: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已於111年5月10日至5月25日完成預告程序,感謝各界對於本次修正案的關注,關於各項意見及5月25日陳先生提問,本局綜整回應如下:

有關自111年度起,當年度修正以交貨年度認定,係指依會計年度區分,申請人於申請110年度之投資抵減,仍請依照108年10月24日發布版本之規定辦理。自111年度起,依本辦法草案之規定,係以完成交貨設備之總價款、運費及保險費計算投資金額,檢附投資計畫、交貨文件及相關付款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倘交貨後尚有未完成支付之款項,公司可逕提出說明文件以茲佐證進行單據候補。

有關投資智慧機械、5G或資安等技術服務項目,除了須依該項目各自符合修正條文第2、3、4條之適用範疇,另需符合修正條文第6條第3項所稱,提供與技術有關之規劃、設計、檢驗、測試、專案管理、系統整合等服務,並以技術服務提供完成年度認定為當年度;若為租賃行為,依修正條文第6條第2項及第13條第3款規定,僅融資租賃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2條、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規範,以融資租賃期間開始年度認定為交貨年度。

關於非曆年制公司申報110年度資安投資抵減,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本局已加速線上申辦系統修改之作業,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14頁)因仍沿用110年度格式,相關填報問題可洽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協助辦理。

再次感謝各位對於本次修正所提供的意見,後續將依循法制程序儘速完成發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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