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第23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7, 10-1 and 2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發布於
2025-05-22
截止於
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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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三、 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 聯絡人:林專員。
(四) 電話:(02)2774-7172。
(五) 傳真:(02)8773-4152。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4年11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號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7, 10-1 and 2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5-11-07
綜整回應:
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下稱年報準則 ) 條文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意見提供,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 年報永續專章揭露內容若與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內容相同,可依 IFRS 永續揭露準則 ( 下稱永續準則 ) 規定採索引方式揭露。
2. 現行年報準則已規定溫室氣體範疇一及二排放資訊需經確信,公司接軌永續準則後仍需依規定就該等資訊取得確信意見,至於年報永續專章整體資訊之確信,本會將持續關注國際發展情形,據以決定該等資訊之確信規劃。
3. 有關公司將年報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是否可視同將抄本送達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一節,為落實永續發展及提升公司作業效能,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刻正研議年報之抄送得以電子文件方式遞送之可行性。
4. 有關因應年報與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集保何時可以提供截至最近年底之股東資訊,暨年報中「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揭露事項是否要一併檢討一節 :
(1) 前十大股東資訊可以最近期召開股東 ( 臨 ) 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停止過戶日股東名冊,並揭示資料日期,據以辦理,尚無須額外向集保公司取得資訊。
(2) 有關「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揭露事項,實務上公司可以最接近年報公告申報日之資訊來揭示,並註記資料日期。另年報修正草案允許公司得先行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依規定期限申報完整年報內容,公司若採二階段申報,則非永續專章資訊仍應依年報準則規定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相關資訊,以確保資訊即時性。
5. 有關現行年報準則未要求揭露基本資料、公司沿革、組織圖等資訊一節,主係本會前考量國際間僅少數國家有近似之揭露規定,且公司規模、業務型模及結構不同,對利害關係人非屬重大攸關資訊,又公司網站亦有相關資訊,爰刪除揭露基本資料規定。另考量國際間僅少數國家有生產量值及銷售量值資訊之揭露規定,且公司之營運型態不同,部分公司難以一致適用相同格式表達其生產及銷售結果,爰刪除揭露規定。另基本財務比率及 EPS 之平均股數,可分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財務務告附註中查詢。
6. 有關建議年報及財務報告 PDF 格式檔可使用關鍵字搜尋功能及章節功能一節,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於「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及「上櫃公司應辦事項一覽表」要求應以原始文字檔案進行 PDF 轉檔後上傳財務報告,另為利投資人搜尋年報電子書內容,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修正上開一覽表並通知上市上櫃公司上傳可使用關鍵字搜尋功能之年報 PDF 文件。另考量於 PDF 文件增加章節功能需使用付費版本之軟體編輯,且製作方式較為複雜,為免加重公司負擔,故建議暫以鼓勵的方式,而非強制要求。
7. 有關公司治理評鑑宣導會未來是否會配合年報與財報同時申報而提前辦理一節,公司治理評鑑宣導說明會辦理時間與年報、財報揭露期限尚無直接關係,其主要目的係協助上市櫃公司深入了解並應用最新發布的公司治理評鑑指標,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每年度考量評鑑作業規畫安排辦理場次與時間,另為利外界儘早瞭解未來轉型為 ESG 評鑑之指標內容,該二單位刻研議較往年提早辦理宣導會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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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第23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金管證審字第1140382332號主 旨: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三)聯絡人:林專員。(四)電話:(02)2774-7172。(五)傳真:(02)8773-4152。(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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