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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Prohibition of Hull Cutting, Grinding and Other Conducts of Ship Repair in the Fishing Port Area of First Category, Not Included in the Shipyard"

發布於  2017-08-24  截止於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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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6822
農授漁字第1061315631A

主  旨:預告修正「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三、「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修正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企劃組)。

()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 電話:(07)8239734

() 傳真:(07)813172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林聰賢

 

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修正草案

一、宜蘭縣烏石漁港、南方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臺中市梧棲漁港及臺南市安平漁港等七處第一類漁港區域,除在修造船廠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二、本會基於維護第一類漁港之安全、環境衛生及避免港區污染,特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旨揭禁止之行為。

三、違反旨揭行為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停工;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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