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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On-site-produced Drinks at Chains of Drinks Industry, Convenience Stores and Fast-food Industry"

發布於  2021-06-28  截止於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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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628
衛授食字第1101301007

主  旨: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

四、本規定預定自1117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 電話:(02)27878065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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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6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0624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Labeling of On-site-produced Drinks at Chains of Drinks Industry, Convenience Stores and Fast-food Industry"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3)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2-06-07

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業於11167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0624號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詳細公告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1-12-27

綜整回應:

有關「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草案於110628日至110827日預告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總計共3則留言。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刻正彙整研析中。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表一: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綜合提問

第二點

  1. 請問同時販賣簡餐及飲料的連鎖業者是否屬該法規規範對象?建議公告增加QA說明。
  1. 本規定所稱的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故符合前開連鎖定義之飲料業、便利商店及速食業者為本規定之適用對象。若為以供餐為主之中西式餐廳、早餐店及連鎖餐廳等,非屬本規定規範之對象,本規定規範之連鎖業者已於問答集中說明。

 

表二: 綠燈 - 採納 / 紅燈 - 不採納 / 黃燈 - 部分採納或尚須研議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回復說明

綜合建議

第四點

  1. 由衛福部於 103-08-27 所發布的 選購認清咖啡因含量,保障你我健康 新聞稿有提及 歐盟食品科學專家委員會評估,咖啡因每日攝取量建議在300毫克以下,對健康不致造成影響。建議應新增販售含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 於店內標示「咖啡因每日攝取量建議在300毫克以下」之字樣,且此字樣應在咖啡因含量標示附近。

不採納

  1. 本規定現已要求咖啡飲料應標示出咖啡因含量,消費者可依各自所需選擇合適的產品。
  2. 業者得於店面及相關產品上自願性標示「咖啡因醒語」。

綜合建議

第四點

  1. 本次修法新增了第三項含有咖啡因成分之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且對於添加茶、咖啡的飲料標示也有所要求,我們業者單看這些法條也不知道要怎麼修改標示,含咖啡因成分的飲料又有哪些,請與相關業者了解實際執行之困難,並在公告增加QA說明含有咖啡因成分之飲料包含哪些而且加以宣導,不然我們業者根本不了解那些原料成分含有咖啡因。
  2. 本次預計新增咖啡以外的產品均要標示咖啡因,考量飲料產業及實際作業模式多元,可能要確認除了民眾常見含咖啡因的茶飲、可樂、巧克力等產品外,是否還有其他含咖啡因產品需標示 (例:是否會出現大眾普遍認知無咖啡因的產品,卻實際驗出咖啡因的情形,業者應如何透由上游原物料管理或GHP落實等規定預防相關問題產生)

採納

  1. 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彙整各界意見,業已於1101012日召開本修正草案之溝通討論會議,後續將依行政程序辦理公告。
  2. 本部將針對本草案之標示相關疑義納入問答集中,並於公告日同步放置於官網及平台上,以使民眾充分了解法規內容,業者易於遵循。

綜合建議

第六、七點

  1. 此次新增QR Code做為標示方式選項之一,QR Code本身、QR Code上下方備註的「掃描此處可獲得標示資訊」等同意義字樣、掃描連結後的網頁字體大小尺寸等呈現是否有長寬規定、有沒有定義QR Code揭露位置、網頁是否可以分好幾頁呈現商品資訊等,可能都還需要再明確定義。
  2. 如使用QR Code進行揭露,販售業者需於現場設置可讀碼的行動裝置,樣式可能還要再定義清楚 (因業者有設置成本考量,是業者一定要提供固定式裝置或公用手機等行動裝置,或是消費者可以跟工作人員借手機讀取等方式也可算在內)。

採納

綜合建議

其他建議

  1. 飲料店入門門檻很低,而且現場員工多為工讀生,但是相關法規卻不斷修正更新,法條文字不易理解也變成業者和主管機關各自解讀,建議法規施行前應舉辦相關會議邀請相關業者討論,或不接觸方式的線上說明課程或懶人包(請以舉例方式解說),並將相關資料放置廣告或網站供業者參考學習,也可作為業者內部教育訓練題材,避免法規日新月異誤觸犯法。
  2. 上述釋疑項目建議最終可使用簡易問答集模式公告,以利加強地方與中央認定一致性。

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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