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tandards of Administrative Fees for Cosmetics" (former name: Charge Standards of Administrative Fees for Cosmetics)
發布於
2025-03-06
截止於
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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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三十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
三、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 )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 聯絡人:江小姐
(四) 電話:02-27878299
(五) 傳真:02-26532006
(六)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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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4年11月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衛授食字第1141618052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Standards of Administrative Fees for Cosmetics" (amended standard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uly 2026)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5-11-06
綜整回應: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議題「預告『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本草案於 114 年 3 月 6 日至 114 年 5 月 5 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彙總回應如下:
一、歐盟化粧品登錄制度( CPNP )其運作成本係由歐盟各成員國政府財政分攤,其監管體系與財政制度與我國有所不同。本部參考國際作法,確保登錄制度具可行性與公正性,並考量台灣財政規模與行政資源,訂定適當之行政規費。
二、規費調整係依「規費法」第 11 條規定,規費基準應考量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定期檢討,每 3 年至少應辦理 1 次,現行收費標準於 108 年 5 月 28 日發布,並自同年 7 月 1 日施行,迄今已逾 5 年多未調整,本部歷年依法執行定期檢討,並依財政部「各機關學校規費收費標準成本資料審查原則」,視各收費項目實際執行所需成本核實計算,考量物價指數、人員薪資及管理費等成本調整收費項目及費額,且近年來電費逐年提高,多項規費已不符實際成本,在符合收支平衡之原則下,爰調整部分收費標準。
三、經廣泛蒐集各界意見,綜合考量產業發展需求及相關公協會意見,將酌予調整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之收費項目內容及金額。在保障化粧品產品品質與消費者安全的前提下,兼顧產業發展與公共利益,確保政策符合市場趨勢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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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衛授食字第1131606214號主 旨:預告修正「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十條及規費法第十條。三、「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三)聯絡人:江小姐(四)電話:02-27878299(五)傳真:02-26532006(六)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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