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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13條之2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3-2 of "Standards for Collecting the Administration Fees, Service Charges and Necessary Charges in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Parks"

發布於  2022-11-02  截止於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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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農生園籌字第1114017425C號

主  旨:預告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

三、「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網站(網址:https://www.pabp.gov.tw)。

四、為利農業科技園區相關業務儘速順利運作,以帶動產業發展及提升國際競爭力,爰縮短草案預告日數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二)地址:屏東縣長治鄉德和村神農路1號。

(三)電話:08-7741029。

(四)傳真:08-762312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11年12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農生園籌字第1114017475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13條之2條文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3-2 of "Standards for Collecting the Administration Fees, Service Charges and Necessary Charges in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Parks"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2022-11-18

綜整回應:「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13條之2修正草案

您好,感謝您對「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13條之2修正草案的關注,對於您的留言,回應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又臺南市政府前依本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設立「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以下簡稱蘭花園區),該園區經本會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管理,原經臺南市政府核准進駐蘭花園區之園區機構(指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機構定義,涵蓋農業科技園區所稱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及生活機能服務業者),其因信賴臺南市政府核准進駐之公權力行為而繼續於園區進駐之狀態,不因該園區納入本會管理後而有所不同,為顧及對該等園區機構之信賴保護,爰保障該等園區機構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合先說明。
二、依目前管理情形,就蘭花業者身分別(包括民間機構、進駐業者、園區機構),將依其實際身分別屬性(對應農科園區身分別,分別為生活機能業者、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分別適用各該管理費之收取,並無未能適用本標準收取之問題。
三、再者,目前現階段對農科園區既有廠商之權益並無任何修正規定,且本修正草案僅係現階段配合蘭花園區納入本會管理,為保障該等園區機構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而依實際情形為修正,對農科園區既有廠商之權益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感謝您的留言,敬祝平安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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