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24-09-11
截止於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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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新興數位產業蓬勃發展,運用數位技術之圖像設計愈趨多元,參考國際設計保護之趨勢,並考量我國產業實務需求,修正設計專利制度;另參酌我國歷年司法實務見解,修正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循民事途徑取回其權利,並完善相關配套機制。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以數位技術之圖像設計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鬆綁圖像設計應用於「物品」之限制,並明確其實施行為態樣。
(二)參考海牙協定、歐盟、美國等國際趨勢,導入「多個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並配套修正其更正、舉發等相關規定。
(三)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由6個月放寬為12個月。
(四)設計專利申請分割之時點,由現行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分割,放寬於原申請案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亦得申請分割,並配套調整不予專利事由及舉發事由。
(五)刪除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爭議為舉發之事由,明定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取回其權利應循民事途徑解決爭議,並增訂相關配套規定。
(六)明定新舊法律過渡適用規定。
三、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書面意見。
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際及法務事務室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傳真:(02)2735-1946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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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為新興數位產業蓬勃發展,運用數位技術之圖像設計愈趨多元,參考國際設計保護之趨勢,並考量我國產業實務需求,修正設計專利制度;另參酌我國歷年司法實務見解,修正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循民事途徑取回其權利,並完善相關配套機制。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擴大以數位技術之圖像設計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鬆綁圖像設計應用於「物品」之限制,並明確其實施行為態樣。(二)參考海牙協定、歐盟、美國等國際趨勢,導入「多個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並配套修正其更正、舉發等相關規定。(三)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由6個月放寬為12個月。(四)設計專利申請分割之時點,由現行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分割,放寬於原申請案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亦得申請分割,並配套調整不予專利事由及舉發事由。(五)刪除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爭議為舉發之事由,明定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取回其權利應循民事途徑解決爭議,並增訂相關配套規定。(六)明定新舊法律過渡適用規定。三、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書面意見。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際及法務事務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傳真:(02)2735-1946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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