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Sanitation Standards for Carbon Dioxide to Be Used in Food Processing"
發布於
2020-07-01
截止於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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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衛授食字第 1091301344 號
主 旨:預告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之原標準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8000 轉 7378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廢止理由 (請參見PDF )
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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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7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0349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Sanitation Standards for Carbon Dioxide to Be Used in Food Processing"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12-28
綜整回應:
109 年 7 月 1 日至 109 年 8 月 31 日預告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評論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綜整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修正內容建議
預告訂定之二氧化碳規格標準中, " 非揮發性碳氫化合物 " 定義模糊,且未提供測試方法,如國外 ISBT 定義碳氫化合物為 :
1.Total hydrocarbons 50 Max
2.Total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20 Max (亦即總碳氫化合物減去 CH4 所得之數值)。
若需定義殘留於二氧化碳中非揮發物質如 ISBT 所敘述應為 Non Volatile residue (不揮發殘留物);或者於 EIGA 之定義為 Non-Volatile residue ( particulates ) 10 ppm Max.
本部於 109 年 7 月 1 日預告修正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主要為參考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 (JECFA) 規範訂定二氧化碳規格標準,並將訂定相應之規格檢驗方法,以確認二氧化碳產品符合規格標準。
訂定二氧化碳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修正 草案對照表)中,一氧化碳、非揮發性碳氫化合物、揮發性碳氫化合物、水分等未明確列出檢測的標準方法、檢測儀器、檢驗步驟及規範值 ( 僅寫通過試驗,如水分 ) ,使業者難以依循實為困擾。
產品三專管理
二氧化碳為易揮發氣體,實際上較難完全符合三專管理當中的專冊,因除了填充到食品中,多數食品廠也會用來吹乾容器及環境,又儲存桶本身也會逐漸揮發。因此難以記錄使用量,因為有較多的損耗量,建議,在納入食品添加物管理時,也能提出相關管理的指引,或是統一告知該如何管理。
製造使用實際三專管理當中的專冊較不易定義,現行很多因產品品質穩定度,包裝前的充填氣體對比坊間常用的氮氣,愈來愈多業者會使用二氧化碳作為包裝前的充填使保鮮度更佳,使用管理上應考量此規定。
一、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9 條之附表三第 6 點,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以專冊登錄使用之種類、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進貨量、使用量及存量。
二、有關食品添加物之三專管理,如業者將二氧化碳放置於專區,不致造成作業人員誤用之虞,並指派一人負責管理,得有代理人,且食品添加物之專冊記錄係以特定檔名建立紙本或電子檔案,其中包含食品添加物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使用量及存量,則尚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Good Hygienic Practice (GHP) 」之專人、專冊、專區 ( 櫃 ) 規定,業者於符合上述規定之原則下,可依實際產製動線及作業流程,自主建立管理措施。另有關二氧化碳之使用量,業者可以壓力計或流量計,依容器大小及量表數值計算每次使用數量及庫存量。
三、另如業者將二氧化碳僅用於工廠內環境及容器清潔,詳實記錄每次用量,並註明為工廠自用,且於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交貨資料項下選擇「其他」用途之自用,並填報使用資料,則尚符合上述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
產品標示管理
添加物使用須於產品上標示,如二氧化碳有融合於食品 ( 例:碳酸水 ) 標示是合理的,但如僅於包裝前以二氧化碳充填 / 保鮮使用,二氧化碳並沒有像碳酸水直接加到食品中,是否一樣需標示 ? 標示後民眾會不會誤解 ? 諸如此類問題尚未明確定義,建議須有類似 Q&A 的補充說明,讓業者更為清楚。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之規定,食品應詳實標示其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示之。前述內容物係指製成該產品實際使用之原料,應依其投料之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二、倘食品於加工過程中充填二氧化碳,係作為包裝用氣體,保護包裝中食品功用,對產品內容物不具功能性者,得免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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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衛授食字第1091301344號主 旨:預告廢止「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三、「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之原標準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8000轉7378(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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