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預告「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s and Management of Drone Flight Activities Within the Specified Scope of the Commercial Port Area"
發布於
2024-10-04
截止於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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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交通部。
二、 訂定依據:商港法 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三、 「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 ),「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 聯絡人:賴科員。
(四) 電話:02-89782604。
(五) 傳真:02-27058701。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陳世凱
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4-12-09
綜整回應:
商港區域為國家重要關鍵基礎設施,就其空域特性另訂無人機管理之 規 定 ,更能保障航運安全、防範事故,維護國家經濟與公共利益,並強化關鍵基礎設施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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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預告「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草案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交航(一)字第11398003201號主 旨:預告訂定「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交通部。二、訂定依據:商港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三、「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三)聯絡人:賴科員。(四)電話:02-89782604。(五)傳真:02-27058701。(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世凱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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