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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14條之1、第16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4-1 and 16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Use of State-Operated Airports, Navigation Aids and Related Facilities"

發布於  2026-06-01  截止於  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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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 交航(一)字第11581001371號

主  旨:預告修正「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三、「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民用航空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aa.gov.tw)「法規草案預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考量本案係為推動我國機場建設、提升服務品質與飛航安全所需,為配合推動桃園及高雄等機場重大建設政策,並及時籌措資金達成政策目標,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向本部民用航空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三)聯絡人:游技正

(四)電話:02-8770-1232

(五)傳真:02-8770-2572

(六)電子信箱:purple@mail.caa.gov.tw


部  長 陳世凱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5年8月1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交航字第1155010772號

交通部令:修正「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14條之1條文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4-1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Use of State-Operated Airports, Navigation Aids and Related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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