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Standards for Assessment Fees for Vocational School Textbooks"
發布於 2020-05-04 截止於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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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38151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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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教育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組。
(二) 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 電話:04-37061071。
(四) 傳真:04-2332163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廢止理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審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或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修訂者,應依下列費額向徵收機關一次繳清審定費:
一、申請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申請修訂:每冊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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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09年11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