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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Disposal of the Financial Affairs of Social Associations"

發布於  2020-07-29  截止於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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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724
台內團字第1090281769

主  旨:預告修正「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人民團體法66條。

三、「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7

() 電話:02-23565201

() 傳真:02-23566226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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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9年12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台內團字第1090282711號

內政部令:修正「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Disposal of the Financial Affairs of Social Association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0-12-18

綜整回應:

一、Simon您好:

有鑑於財團法人與社會團體之主體基礎不同,財團法人係以「財產」為成立基礎,社會團體則以「人(會員)」為主體組成。基此,財團法人須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為成立要件,爰於「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該準則)第19條規定之「資產負債表」及「淨值變動表」格式,其中「淨值」涵蓋基金(包括創立基金、捐贈基金及其他基金等)、公積金及累積餘絀等;惟社會團體所編列之基金,僅限於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15條規定社會團體得逐年提列「準備基金」1節,爰上開辦法修正條文第12條所定「資產負債表」格式明訂「負債、基金及餘絀」,「基金收支表」範定準備基金之提撥及支付,似較該準則所規範之「淨值」更為符合社團之基金性質。

二、007您好:

資產負債表為團體財務之主要報表,為團體整體的資產、負債、基金餘絀等財務狀況之總表,其餘報表均為其附表。藉由檢視此表可於短時間內了解一個團體的整體資產配置及經營狀況,包括流動資產(現金存款等)及固定資產(動產及不動產等);如無此表即無法得知團體之財務狀況,其重要性可見。故此表應屬所有社會團體不可或缺的財務報表,並非只有社團法人才有需要此表。尤其近年來全球反恐及防洗錢之雷厲風行,無資產負債表即無法得知其財務概況,易淪為控管之黑洞,絕非全民所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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