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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第39條及第29條格式8之9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2 and 39 and Format 8-9 of Article 2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Insurance Enterprises"

發布於  2025-12-26  截止於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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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金管保財字第11404951382號

主  旨:預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格式八之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三、「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格式八之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次修正條文及格式係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十九段及二十段規定,並預計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為利保險業及早準備及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實施日期,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三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232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聯絡人:李科長。

(四)電話:02-8968-0061。

(五)傳真:02-8969-1322。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格式八之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5年2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 金管保財字第1150490380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第39條條文及第29條格式8之9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2 and 39 and Format 8-9 of Article 2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Insurance Enterprises" (Article 12 and Format 8-9 of Article 29 of the amended regula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Fiscal Year 2026)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26-02-05

綜整回應:

關於各界所提的疑義、意見及建議,本會綜整回覆說明如下: ​

1.本會依據IAS 1第19段「為允當表達經濟實質可偏離特定準則」之機制,在符合既有會計公報內研擬壽險業匯率認列方式,目的在於減少不符壽險經營特性之財務報表短期評價雜訊、強化會計資訊品質,使報表更公允反映壽險業長期經營實質,並引導壽險業健全發展。
2.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會計基金會)於114年12月8日召開「壽險業匯率會計制度調整」討論會議,邀請會計界及實務界專家學者參與討論,就我國壽險業資金結構,以外幣資產對應新臺幣負債,其幣別錯配與國內債券市場規模不足有關,為特殊極罕見情況,可引用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第19段及第20段,偏離IAS 21規定,並允當揭露其影響,並已獲致共識。
3.有關對保險公司具重大影響之投資公司,於採用權益法認列保險公司投資損益,應依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4.有關建議於市場發生重大異常波動時,即時揭露其對淨值及資本適足率之壓力測試結果一節,現行已將極端情境納入壓力測試作業,每月短期波動不能反映保險業真實面對的風險,且市場發生重大異常波動情形已包含極端情境,業者應有風險管理機制及因應措施,本會亦將持續關注保險業風險控管情形。
5.有關財務報告附註中提供攤銷前與攤銷後之對照資訊一節,現行修正草案附表已就相關資訊訂有揭露規定,俾利資訊使用者瞭解相關財務資訊之影響。
6.有關是否影響分紅保單可分配盈餘之計算一節,分紅保單在實施IFRS 17後,係採用變動收費法(VFA)進行衡量,其金融資產為達到資產負債匹配,所投資之債券多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FVTPL)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FVOCI)等方式衡量,爰債券按攤銷後成本衡量(AC)之匯率評價方式,不影響分紅保單可分配紅利之計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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