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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修法歡迎大家提供建議與看法

發布於  2016-07-29  截止於  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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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修法歡迎大家提供建議與看法
壹、背景說明

為建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培育體系,早期發掘具有運動潛能發展之學生,培育具運動參與興趣、多元運動能力、身體及心理均衡發展之運動人才,並於後一教育階段運動,施以專業體育及運動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培育運動專業人才。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從102年訂定發布,為因應各界針對條文內容之反應與建議,使本辦法更臻明確,因此,體育署於103年委託學校進行專案研究後,擬定部分條文修正。

 

貳、修法進度簡介

104/07/16:召開北區公聽會。

104/12/18:函請各地方政府、學校提供修正意見。

105/03/8-105/07/14:邀集機關及專家學者就法規修正內容進行討論。

105/10/:預定十月報院審查

 

為更全面性徵詢大眾意見,體育署檢附修法草案供大家參考。

體育署誠摯邀請大家提供修法意見!

機關回應

教育部體育署 2016-08-15

民眾提問

民眾提問一:贊成第16條訂定學生對外參賽最低課業成績基準,建議這個基準應該由教育部統一訂全國基準。但也不能訂太高,避免像以前美術班被拿來當做能力分班操作。訂得太低,會造成學生不在乎學業。

說明:非常感謝您認同本條文之美意,體育班設定基本學力,主要目的是希望學校體育班除了重視競技運動成績外,應協助學生學業上的發展,畢竟並不是每位選手都能達到頂尖,藉訂定基本學科能力標準,落實補救教學,讓體育班學生有多元發展機會。考量各校課程發展特色與學生基礎能力,及設有體育班之學校應籌組其發展委員會等,爰本項標準由學校自訂對外參賽最低課業成績基準。

 

民眾提問二:這個修法,應該是看到現況有很多問題,也開過公聽會、專家學者會議,既然要開放網路討論,應該將前述會議或各機關學校的建議開放,讓關心這個議題的人有基本的背景資料,也才能深入討論。不然,只提供法規草案,還真不知如何切入。

說明:本修正草案經多次會議,與各縣市政府、學者專家、學校研商獲得共識,為利本案討論能夠逐步聚焦,爰以最近完成之修正草案提供,相關修正理由並載於說明欄。

 

民眾提問三:體育班學生參加全國競賽取得全國前3名或破全國紀錄,建議設有獎金的制度,激勵優秀的體育人才。

說明:

  • 優秀運動選手需長期培訓,也需有效整合資源運用辦理,教育部體育署已訂定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作業要點,補助學校體育班課程調整費、課業輔導費、選手營養費、訓練費、參賽旅費及消耗性器材費等基本需求經費項目。
  • 此外,教育部亦訂有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補助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與改善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
  • 選手代表其縣市政府參加全國運動會破全國紀錄者,其所代表之縣市政府會給予獎勵金,各全國性單項協會亦有獎勵措施。

 

民眾提問四:看我國參加今年奧運,體育班更應該重視運動精神,不知這個體育班設立辦法能否納入。由小看大,最好的例子就是職棒。以前少棒、青少棒、青棒那麼的厲害,到了職棒,唉!還真爛了好一陣子 論語,子日︰君子無所爭,必也射乎!揖讓而升,下而飲,其爭也君子。這個好像離我們很遠了

說明:

  • 非常感謝您對運動精神之重視與支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體育班教學重點包括:品德及法治教育、體育專業知能、競技運動專長表現技能、運動鑑賞及應用指導能力、國際運動發展趨勢之認識及視野、溝通表達及生活適應能力等。
  • 另外,本辦法第十八條及十九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訪視小組,赴學校體育班訪視;並應定期辦理體育班評鑑,評核學校執行情形,督導學校改進。

 

民眾提問五:這個辦法最後1條,對辦理體育班績效優良之縣市有獎勵,對辦理不佳者,僅有限期改善,不改善就停辦,對應有獎勵,建議也要有懲處,個人認為停辦並不是懲處,也許縣市教育局本來就不是很想辦!!!!!!

說明: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學校申請設立體育班,應擬訂設立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提供學校設立體育班之依據。另外,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體育班設立與否原即為各該主管機關之權責。
  • 為建全體育班進退場機制,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體育班停辦要件,督導學校依據體育班設立目標,輔導學生適性發展,培育運動專業人才,建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培訓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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