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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表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for Non-urban Land Utilization Control"

發布於  2020-11-20  截止於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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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1118
台內地字第1090265882

主  旨:預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表1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區域計畫法15條第1項。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表1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3

() 電話:04-22502168

() 傳真:04-22502374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為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子法之配套措施,本規則有儘速辦理修正發布之必要,且修正內容尚屬單純並具時效性,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6目規定,縮短草案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徐國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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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7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台內地字第1100263579號

內政部令: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30條、第52條之1條文及第6條附表1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9, 30 and 52-1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for Non-urban Land Utilization Control"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0-12-10

綜整回應

感謝您的留言,茲答復如下:

一、國土計畫法已於105年5月1日施行,依該法規定,我國空間計畫體系將以全國國土計畫(已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作為法定上位計畫,並透過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以引導土地有序發展,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刻依該法規定辦理各項法定工作;該法第45條另已明定各級國土計畫辦理期程,並規範自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預定114年4月30日前),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爰未來將由國土計畫取代現行區域計畫體制。

二、至有關定期檢討部分,依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每10年通盤檢討1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5年通盤檢討1次,如為因應重大災變、政府興辦國防或重大公共設施或依據上位計畫指示,亦得適時檢討變更,本部後續將持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各級國土計畫通盤檢討作業,以因應國土保育及國家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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