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Parties Subject to and Means for Single-use Takeaway Beverage Cups Restrictions"
發布於
2021-12-23
截止於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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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 第21條。
三、 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二) 地址:臺北市衡陽路99號13樓
(三) 電話:02-2370-5888分機3303
(四) 傳真:02-2370-384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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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2年11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環部循字第1126114224號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designating the enforcement date from which beverage shops in Penghu County shall not provide plastic single-use takeaway beverage cups in accordance with Subparagraph 1 of Point 3 of the Bulletin of "Parties Subject to and Means for Single-Use Takeaway Beverage Cups Restrictions" to be 1st, July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2-04-28
綜整回應:
1.部分業者內用不使用一次用飲料杯,提供可重複使用的杯子,並未額外收取費用。循環杯借用模式與此類似,業者若為避免循環杯遺失可收取押金,消費者歸還後全額退還,但不應收取循環杯之使用費。
2.(1)每一家店經營成本不同,定價策略不同。本次草案係規定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之飲料售價至少有5元價差,差額5元之規定,有利店商納入環境考量,企業可通盤考量減量目標達成下,因地制宜建立循環外借杯服務,分配達成目標的服務量,平衡經營成本及設計綠色服務推動策略,提升企業形象。(2)考量店家營業場所差異、菜單及文宣設計均不相同,為避免影響店家整體風格,故要求應標示文字及其文字大小,其餘設計由各店家自行評估。(3)塑膠袋依「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管制;免洗餐具,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管制。
3.為推動源頭減量,經查目前各機關、單位均有推動不同的相關措施,例如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臺水及臺電若申請使用電子帳單,每期分別可有3元及10元之優惠等無紙化環保相關措施。各公務部門均會朝廢棄物減量方向著手。
4.本次預告草案所使用之飲料店定義,係參考100年「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之定義,此公告已執行近10年,應已無認定疑義。如若仍有認定疑義,則由地方主管機關稽查人員依現場之營業行為進行判定。
5.透過可重複使用的飲料杯,來減少一次用產品的使用,是一種國際趨勢,而非僅有國內管制。為了源頭減少垃圾量的產生,民眾愈來愈多人願意自備飲料杯。透過自備飲料杯優惠及循環杯借用使用的規定與推動,推動垃圾源頭減量。
6.倘若消費者自備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飲料杯不潔,將宣導建議業者如有類似情形,可直接詢問消費者有不潔情形,並是否清洗再使用裝填。
7.感謝各界關心環保事務,所提寶貴建議均已納入公告訂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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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環署基字第1101162278B號主 旨:預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二)地址:臺北市衡陽路99號13樓(三)電話:02-2370-5888分機3303(四)傳真:02-2370-3846(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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