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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Vehicle Safety Type Approv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20-12-04  截止於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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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122
交路字第10950130851

主  旨:預告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

三、「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2349-2156

() 傳真:(02)2389-9887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佳龍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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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10年9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交路字第1105007695號

交通部令: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Vehicle Safety Type Approv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21-06-30

綜整回應:

FoodieTaiwan 君您好:

有關您的意見,本部答復說明如下:

一、本部為提升國內車輛安全管理,並與先進國家管理制度發展接軌,自87年起實施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制度。另為順應國際朝以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車輛安全法規之調和發展,及建立更完善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制度,依據公路法第63條授權,於96年1月29日訂定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合先說明。

二、有關前揭辦法修正草案第8條第2項規定所涉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者,海關出具之證明書登載有車輛破損、缺陷情形,審驗機構報經本部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應檢附同廠牌代理商或同廠牌代理商所轄之保修廠、經銷商出具之修復證明文件。前述「修復」之定義係指針對該車輛破損缺陷進行修復之事實及完成修復之結果說明,以確保車輛修護復原後之狀態,即單純確認車輛已修復為原出廠機能,並非要求同廠牌代理商或同廠牌代理商所轄之保修廠對該平行輸入破損車輛未來的行車狀態出具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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