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Use Restrictions and Labeling Requirements of Chitosan Produced from Shrimp, Crab Shell and from the Mycelium of Aspergillus Niger"
發布於 2018-10-04
截止於 2018-12-03
討論(尚餘0 天)
1 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衛授食字第 1071301902 號
主 旨: 預告訂定「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 Chitosan )』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 Chitosan )』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本規定擬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 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318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
Chitosan
)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
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
Top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3月1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衛授食字第1081300232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Use Restrictions and Labeling Requirements of Chitosan Produced from Shrimp, Crab Shell or from the Mycelium of Aspergillus Niger"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19)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7-25
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業於108年3月19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300232號公告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詳細公告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 )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12-14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7年10月4日至12月03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行政程序辦理,建請隨時留意本部之公告事項。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本草案之規範對象及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幾丁聚糖來源
既有其他原物料中若已含有幾丁聚糖,是否屬於規範範圍?
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以外來源的原物料取得之「幾丁聚糖」,尚未規範是否能使用
本草案之規範對象為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製取之「幾丁聚糖」,非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為來源所製取之「幾丁聚糖」,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如供食品用途,則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本草案未來如經正式公告,供食品原料使用之「幾丁聚糖」,包含其來源及應標示之警語等,皆應符合該公告規定。
民眾或業者如有相關疑義,建請檢具原料來源、詳細加工製程、產品規格、使用目的或用途及用量等資料,逕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洽詢,或透過該署為民服務信箱詢問(網址:http://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 )。
本草案之標示規定
若以蝦/蟹殼等為原料製作零食(例:蝦味先.櫻花蝦等)是否需依規定標示
警語是否需一字不差?或是等同意思亦可?
本草案之規範對象為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製取之「幾丁聚糖」,產品如不含上述來源之幾丁聚糖,尚無須標示本草案規定之警語,惟業者製造或輸入各類產品時,仍應確實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及各項成分之製程、衛生、安全、標示、廣告等,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範。
本草案未來如經正式公告,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起,使用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製取之「幾丁聚糖」原料之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有服用慢性病藥物者,應諮詢醫師後,方可使用」及「不建議孕婦、授乳者及嬰幼兒食用」之警語字樣,如欲以等同意義字樣標示警語,建請先與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洽詢,以確認相關警語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衛授食字第1071301902號主 旨:預告訂定「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三、「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本規定擬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18(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