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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cycling Renewable Resource Items and Standards in Construction"

發布於 2021-05-18 截止於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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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513
台內營字第1100806748

主  旨:預告修正「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15條第3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4條第1項。

三、「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342

() 電話:02-87712697

() 傳真:02-87712709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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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8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台內營字第1100811843號

內政部令:修正「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自110年10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cycling Renewable Resource Items and Standards in Construction"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October 2021)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1-07-22

綜整回應:

  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係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3項「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訂定,無授權訂定罰則,相關罰則訂於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5至29條。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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