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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核能安全委員會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徵求各界意見

發布於 2017-05-15 截止於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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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3留言 0 已關注

一、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2年12月24日制定公布,並自94年7月1日施行迄今。鑒於日本福島事故之後,為因應核安體系之檢討及轉變,經重新檢視我國緊急應變現有體系與架構,實有必要修正本法,以強化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措施實務作為。經參考美國及日本於核能監管、核能營運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權責平衡設計,強化相關機關(單位)在應變工作上之參與,並參考美日與國際原子能總署相關法規及實務作法,納入核電總體檢檢討結果,以及配合與災害防救法體系之協調及整合,爰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

二、    本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之修正重點包括有:(一)為確保災害搶救之有效與順遂,平時採行之整備措施將依風險分級控管概念,以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做基礎,進行不同整備作業規劃,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二) 參考美國與日本於核能監管、核能營運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權責平衡設計,以及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原能會核能研究所將改隸於經濟及能源部,爰引入該部(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之專業技術能量,以強化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機制。(三) 參考美國與日本之法規及做法,加重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於平時整備之責任(包括提供前進協調所、提供即時環境輻射監測值及建置緊急應變場所等),以提升緊急應變及救災效能。(四) 配合相關條文之增修訂,增修相關罰則規定。(五) 配合相關條文之增修訂及依照現行實務狀況,修正基金之用途規定,以順利推展平時整備相關工作

三、    原能會(核能技術處)為廣納各界意見、集思廣益,特上網徵求各界意見,請於今(106)年7月14日(含)前提供,書面意見可填具「徵詢意見調查表」以電子郵件(wykao@aec.gov.tw)或傳真(02-82317852)回傳本會,俾供修法參考。

機關回應

核能安全委員會 2017-07-21

回應「熱心民眾」有關「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之提問

親愛的熱心民眾,您好:
    首先感謝您提供的意見,本會謹就您的建議事項回應如下:
一、公差係指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公假則係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中所明定之各款情形,兩者確有不同。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1款之規定,「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應給予公假條件;另依據銓敘部86年6月1日(81)台華法一字第0七一五一0七號函之解釋,公差係公務人員奉長官之指派,離開辦公處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
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5條所稱之演習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本會)辦理,本會每年會擇定一核電廠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依其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業務計畫辦理核安演習,爰該演習性質係屬「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1款所稱之「政府召集之集會」;並依同條第2款要求中央進駐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及公、私立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民眾共同參與或協助辦理演習。因核子事故性質特殊,演習的參與者皆為核電廠緊急應變計畫相關之利害關係人,並不會有個人自行(主動)參加的情況,併予說明。
四、承上,共同參與演習之公、私立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員工或民眾,若僅演習之參與者而非執行者,應屬公假性質而非公差;反之,若其參與性質屬本職工作之延伸,應由其雇主就其實際執行內容是否核給其公差進行裁量。
五、綜上,為避免公差及公假認定之爭議,本條文仍維持原訂內容。再次感謝您熱心提供意見,若有問題可再持續與本會(承辦人:高薇喻;電話:02-22322346;Email:wykao@aec.gov.tw)聯繫。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敬上

核能安全委員會 2017-07-21

回應「chacha」有關「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之提問

親愛的chacha您好:
    首先感謝您提供的意見,本會謹就您的建議事項回應如下:
一、「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為名詞定義,係為使立法本旨及真義得以充分表現,且能在後續執行上具體可行,故本會就本法中具有專門性、技術性者加以界定,並使該用語之定義能在本法中一體適用,先予敘明。
二、災害防救法是我國災害防救工作之基本法,而本法則是因應核子事故之特殊應變需求所制定之特別法,其規範事項包括成立相關專業應變組織、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之義務與違反規定之處罰、緊急應變相關作業經費來源等;有關您所提之「掩蔽」、「碘片」、「整備措施」、「應變措施」、「復原措施」均是涉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致關重要之技術性名詞,爰列於本法之名詞定義中,使各界對本法之上述術語能通曉遵行並避免產生疑義,俾免徒增困擾。
三、綜上,本條文仍維持原訂內容。再次感謝您熱心提供意見,若有問題可再持續與本會(承辦人:高薇喻;電話:02-22322346;Email:wykao@aec.gov.tw)聯繫。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敬上

核能安全委員會 2017-07-21

回應「Kevin」有關「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之提問

親愛的Kevin,您好:
    首先感謝您提供的意見,本會謹就您的建議事項回應如下:
一、為推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以下簡稱本法)」之修正,本會參考了包括美國「聯邦輻射緊急應變計畫(Federal Radiological Monitoring and Assessment Plan, FRERP)」及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 聯邦法規10 CFR 50及NUREG-0654、NUREG-0696等核能管制相關文件、日本原子力規制委員會(NRA)之「原子力災害對策特別措施法」及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之「福島第一電廠事故報告(The Fukushima Daiichi Accident)」等文件,並於101年8月3日完成「國內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總檢討報告」。
二、經參考上述文件及美日於核能監管、核能營運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權責平衡設計,本次修正除加重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平時整備之責任外,並強化經濟部身為中央電業主管機關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機制之角色。
三、有關本法之修正事由及相關參考資料則分別列於本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說明」欄內,再請您進一步參考。再次感謝您熱心提供意見,若有進一步的問題可再持續與本會(承辦人:高薇喻;電話:02-22322346;Email:wykao@aec.gov.tw)聯繫。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敬上

機關綜整回應

核能安全委員會 2017-07-26

綜整回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本會自100年起推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以下稱本草案),至今已與各相關單位辦理多次的協商與討論,惟為評估本草案整體規劃妥適性,本會於106年5月15日起至7月14日止,將法規草案上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透過公民參與機制蒐集民眾意見;本會已綜整民眾所提建議,並將再次檢視本草案內容及納入後續執行之參考,以制定符合民眾需求及有效可行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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