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2、第21條之3、第21條之4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1-2, 21-3 and 21-4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Labor Pension Act"
發布於
2026-07-02
截止於
2026-07-09
討論(尚餘0 天)
16 留言
1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四條文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 修正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五十七條。
三、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 )「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 本案係為強化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以下簡稱純舊制勞工)其退休金權益,透過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方式,以累積自身之退休金,於符合退休要件者,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退休金,並存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透過勞退新制基金投資運用,穩健增值勞工退休金,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爰有關公告周知之期間,擬縮短為7天。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二) 地址:10447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9樓
(三) 聯絡人:陳專員
(四) 電話:02-85902783
(五) 傳真:02-85902812
(六) 電子郵件:hschen@mol.gov.tw
部 長 洪申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5年7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
勞動福3字第1150153506號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1-2, 21-3 and 21-4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Labor Pension Act"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2、第21條之3、第21條之4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勞動福3字第1150153156A號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四條文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勞動部。二、修正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七條。三、「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四、本案係為強化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以下簡稱純舊制勞工)其退休金權益,透過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方式,以累積自身之退休金,於符合退休要件者,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退休金,並存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透過勞退新制基金投資運用,穩健增值勞工退休金,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爰有關公告周知之期間,擬縮短為7天。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二)地址:10447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9樓(三)聯絡人:陳專員(四)電話:02-85902783(五)傳真:02-85902812(六)電子郵件:hschen@mol.gov.tw部 長 洪申翰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