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發布於 2020-07-14 截止於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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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環署空字第10900518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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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空氣品質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第3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案前於108年度踐行預告程序在案,本次新增臭氧8小時達標判定方式之規定,為儘速回應各界之期待,爰將本草案公告日數調整為14日。
五、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華路1段83號
(三) 電話:(02)2371-2121轉6101
(四) 傳真:(02)2371-318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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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9年9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