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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附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4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mported Foods and Related Products" (former name: Charge Standards for Inspection Fee of Imported Foods and Related Products)

發布於  2025-08-21  截止於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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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衛授食字第1142003133號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姜先生

(四)電話:02-27878371

(五)傳真:02-27878397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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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5年1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衛授食字第1142006141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5條條文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5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mported Foods and Related Products"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4 of the amended standard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7)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5-10-30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4821日至1020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將審慎評估後續規劃,詳細內容與實施日期仍以正式公告為準,建請留意本部相關公告事項。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彙整並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與摘要

說明

  1. 關稅的議題當下,萬物齊漲,政府不應該再增加貿易商的成本壓力。
  2. 本次相關收費漲幅超過50%,增加貿易商的成本壓力,懇請主管機關再次審慎評估並降低漲幅。
  3. 希望政府考量中小企業面臨整體非電子業經濟環境與美國關稅的雙重影響,採逐年調整。
  1.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104611日修正收費數額,後於110510日修正法源依據及文字定義,費用部分迄今10年未調整。
  2. 因近年勞動基本工資、電費、物價調漲,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反映邊境輸入食品查驗之實際作業,修正相關查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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