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ates of Air Pollution Control Fee of Stationary Sources"
發布於 2023-02-02
截止於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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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7條第2項。
三、 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6213。
(四) 傳真:(02)23810642。
(五) 電子郵件:chhshsieh@epa.gov.tw 。
署 長 張子敬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機關回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23-04-14
民眾提問:
感謝民眾對本修正草案之關心,為鼓勵業者使用低污染性燃料,針對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其氮氧化物起徵量將維持每季超過24公噸。超過24公噸以上之業者,費率公式將修正為依分級費率計算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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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環署空字第1121004645號主 旨: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第2項。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6213。(四)傳真:(02)23810642。(五)電子郵件:chhshsieh@epa.gov.tw。署 長 張子敬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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