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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ates of Air Pollution Control Fee of Stationary Sources"

發布於 2023-02-02 截止於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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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環署空字第1121004645號

主  旨:預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6213。

(四)傳真:(02)23810642。

(五)電子郵件:chhshsieh@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回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23-04-14

民眾提問:

感謝民眾對本修正草案之關心,為鼓勵業者使用低污染性燃料,針對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其氮氧化物起徵量將維持每季超過24公噸。超過24公噸以上之業者,費率公式將修正為依分級費率計算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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