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24 of "Lawyer Disciplinary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8-10-16 截止於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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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法檢字第107045340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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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律師懲戒規則」第二條、第二十四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律師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三、「律師懲戒規則」第二條、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配合法院組織法檢察機關去法院化,酌做文字修正,為使本規則檢察機關用語與法律體制一致,有儘速完成修法之必要,爰定公告期間為十四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 電話:(02)21910189分機2340。 (四) 傳真:(02)2381152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蔡清祥
律師懲戒規則第二條、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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