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8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8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y"
發布於
2021-08-31
截止於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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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八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六條第三項。
三、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 )「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二) 地址:115204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 電話:(02)85906666分機7128
(四) 傳真:(02)8590707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1-12-02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0年9月1日至11月1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本案並已於12月1日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內容請見: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8463&log=detailLog 。
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說明參採情形及原因如下:
(一)提問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摘要
說明
詢問
第八條附表二甲
現有的法規和現在即將要修法上路的法規,還是無法將"單側聽損"納入身心障礙,2012年引進的"ICF"到現在未能看見使用ICF的鑑定辦法,馬來西亞早在2019年已將單側聽損納入身障範圍了,且也有鑑定的辦法了,不清楚衛生福利部在考慮什麼?為什麼修法如此的牛步,還不斷的對外宣稱已"優於國外法規"了。
本次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係考量六歲前階段為兒童語言學習及發展之黃金期,應及早提供相關資源、治療或服務。爰非以特定疾病作為增訂未滿六歲聽覺功能基準之依據。
本部歷年來採滾動式修正身心障礙鑑定基準,為維護身障者權益及為達各類身障類別鑑定向度基準輕度門檻一致性及衡平性,除依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障礙程度影響生活層面為主要考量外,並依國際標準及考量八類障礙類別47個鑑定向度之輕度基準衡平性,參酌美國醫學學會(AMA)於2007年12月15日發表障礙評估指南(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Sixth Edition)之全人功能損失百分比(Whole Person Impairment,WPI)作為八類身心障礙鑑定基準輕度門檻主要依據,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詢問
第八條附表二甲
新的聽覺障礙法案,真的有放寬標準嗎?真的有反映到實際聽力困難者的需求嗎?輕度聽損的寶寶,是發展遲緩的高風險群。甚至我們會用「超過15dB就算是微小聽損的高標準」,來持續追蹤他們的發展。而單側聽損的寶寶與成人,更是完全不在修正草案的涵蓋範圍。
本次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係考量六歲前階段為兒童語言學習及發展之黃金期,應及早提供相關資源、治療或服務。爰非以特定疾病作為增訂未滿六歲聽覺功能基準之依據。
倘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具二項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之未滿六歲兒童,得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二)建議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摘要
參採情形
說明
建議
第八條附表二甲
試算後才知道對百分之九十九的單側聽損完全沒有幫助,希望相關單位能正視這些存在的問題,試著真正去改善微弱勢的權益。
希望政府可以真正把單聽法規再放寬,不是一耳正常另一耳不正常就沒關係。
以現階段的身障條件,仍不足保障單側聽損者所受到的權益損害,希望政府能提供隱形的需求者一些輔助及照護。
不採納
本次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係考量六歲前階段為兒童語言學習及發展之黃金期,應及早提供相關資源、治療或服務。爰非以特定疾病作為增訂未滿六歲聽覺功能基準之依據。
倘非為身心障礙者,可依「縣(市)醫療補助辦法」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相關醫療補助及照護,惟是否符合須經各縣(市)政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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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8條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衛部照字第1101561241號主 旨: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第三項。三、「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二)地址:115204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128(四)傳真:(02)8590707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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