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法務部公告:預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3, 15 and 16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Urine Sample Gathering"

發布於 2017-05-22 截止於 2017-07-21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4留言 0 已關注

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517
法保字第10605505750

主  旨:預告修正「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三、「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法務部保護司。

()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130號。

() 電話:(02)21910189

() 傳真:(02)23881896

() 電子郵件:nidia0906@mail.moj.gov.tw

部  長 邱太三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Top

機關回應

法務部 2017-07-27

民眾提問:gini之提問,本草案是否已納入「抽血」檢視是否受尿液檢驗人或他不配合採尿(或提供他人尿液)時的檢驗程序?

本辦法現行規定並無抽血之規定,謝謝您的寶貴意見,本部將會作為修法之參考。

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17-07-27

綜整回應:

謝謝各位寶貴的意見,本部將會作為修法之參考。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