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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檢察司

公告周知「資恐防制法」第七條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10-23 截止於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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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4留言 1 已關注

為廣納各界意見,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平台(下稱本平臺),公告周知「資恐防制法」第七條修正草案,請參閱修正草案內容,並可於草案刊登本平臺之次日起30日內,於討論區提出您的寶貴意見。另上開草案亦公告周知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之「業務宣導」區。

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檢察司 2017-12-06

綜整回應:

有關本草案預告期間之民眾留言,本部綜整回應如下:

一、本草案第7條規定「...所定之機構」修正為「...所定之金融機構」部分:

本條所定之機構包含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銀樓業及經指定之其他機構,本條立法說明可資參考,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二、「洗錢」行為是否可完全涵蓋「資恐」行為部分:

參酌FATF四十項建議及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含「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即處置階段)、「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分層化階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整合階段);資恐行為係資助恐怖主義所伴生之恐怖活動、組織及其成員等,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五項至第七項建議可資參考,兩者定義、範圍顯有不同。

三、本草案第7條第2項前段所定之「...機構、..事業及...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文字後加訂「....或其他經法務部指定公告之金融機構、事業或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或修改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所定之金融與非金融機構、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因業務關係知悉下列情勢,應立即通報法務部或所屬調查局:........」部分:

「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為洗錢防制法之法制專門用語,其範圍亦包含行政院指定之事業與人員,爰不予採納,維持原草案條文。

四、將「資恐防制法」名稱修改為「防制不當資助恐怖主義團體及活動法」、將本法資助恐怖主義的立法意旨及規定納入洗錢防制法專章部分:

此部分建議非本次草案修正範圍,將作為日後修法參考。

五、感謝各位對於本草案的關注及寶貴意見,有助於本次修法更臻完備。

                                                   法務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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