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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f Medical Device 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

發布於  2020-05-26  截止於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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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526
衛授食字第1091102198

主  旨: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三、「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112

() 傳真:02-2787-717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草案總說明 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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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4月1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衛授食字第1101101273號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of Medical Device 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12-25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9526日至727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實施時程

此準則之實施時程,應於公告後,先給1-2年緩衝期,待廠商多熟悉其作業流程與方式後,再考慮分階段實施。

採納

本準則於「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日施行,惟考量醫療器材之多樣性及運銷作業模式之複雜性,爰另公告應符合本準則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並規劃施行日起2年內完成實施,給予2年緩衝期。

實施時程

應給廠商較多的準備時間和緩衝期

採納

本準則於「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日施行,惟考量醫療器材之多樣性及運銷作業模式之複雜性,爰參採並另公告應符合本準則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並規劃施行日起2年內完成實施,給予2年緩衝期。

條文建議

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

必要外部原始文件有效性之確認,及該文件分發之管制。
修改成:
影響運銷系統建立與運行之外部原始文件有效性確認,及該文件分發之管制。

原因:"必要"文件定義太過籠統,希望可以定義相對明確的目標文件

不採納

此條文係運銷系統文件之管制,參考ISO13485:2016條文內容原文為necessary,主要係規範運銷系統必要之外來文件應確認其有效性,並予以管制,目的性尚為明確,故仍維持原用詞。

 

條文建議

第十一條 第一項 第六款

產品之監管、量測與其結果。
修改成:
運銷過程之監管、量測與其結果。

原因:在販賣業者中所提供的服務為運銷過程,若以"產品"為名的話,可能誤為針對醫療器材本身進行監管、量測,因此希望可以進行修改。

部分

採納

本條第六款產品之監管、量測與其結果係規範產品之處理應依原製造廠之要求進行,並加以監管、量測與其結果,與運銷過程之監管、量測與其結果略有不同,且本條第五款已規範運銷流程進行監管、量測與其結果為避免業者之誤解,故將部分採納並酌修該二款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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