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f Medical Device 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
發布於
2020-05-26
截止於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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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衛授食字第 1091102198 號
主 旨: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三、「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112
( 四 ) 傳真: 02-2787-7178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草案總說明
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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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4月1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衛授食字第1101101273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of Medical Device 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12-25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 109 年 5 月 26 日至 7 月 27 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實施時程
無
此準則之實施時程 , 應於公告後 , 先給 1-2 年緩衝期 , 待廠商多熟悉其作業流程與方式後 , 再考慮分階段實施。
採納
本準則於「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日施行,惟考量醫療器材之多樣性及運銷作業模式之複雜性,爰另公告應符合本準則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並規劃施行日起 2 年內完成實施,給予 2 年緩衝期。
實施時程
無
應給廠商較多的準備時間和緩衝期
採納
本準則於「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日施行,惟考量醫療器材之多樣性及運銷作業模式之複雜性,爰參採並另公告應符合本準則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並規劃施行日起 2 年內完成實施,給予 2 年緩衝期。
條文建議
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
必要外部原始文件有效性之確認,及該文件分發之管制。 修改成 : 影響運銷系統建立與運行之外部原始文件有效性確認,及該文件分發之管制。
原因 :" 必要 " 文件定義太過籠統,希望可以定義相對明確的目標文件
不採納
此條文係運銷系統文件之管制,參考 ISO13485:2016 條文內容原文為 necessary ,主要係規範運銷系統必要之外來文件應確認其有效性,並予以管制,目的性尚為明確,故仍維持原用詞。
條文建議
第十一條 第一項 第六款
產品之監管、量測與其結果。 修改成 : 運銷過程之監管、量測與其結果。
原因 : 在販賣業者中所提供的服務為運銷過程,若以 " 產品 " 為名的話,可能誤為針對醫療器材本身進行監管、量測,因此希望可以進行修改。
部分
採納
本條第六款產品之監管、量測與其結果係規範產品之處理應依原製造廠之要求進行,並加以監管、量測與其結果,與運銷過程之監管、量測與其結果略有不同,且本條第五款已規範運銷流程進行監管、量測與其結果為避免業者之誤解,故將部分採納並酌修該二款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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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衛授食字第1091102198號主 旨: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三、「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112(四)傳真:02-2787-7178(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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