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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Other Buildings Announced by the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Under Subparagraph 3 of Paragraph 5 of Article 13 of Fire Services Act"

發布於  2024-10-01  截止於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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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台內消字第1131604604號

主  旨:預告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5項第3款。

三、「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三)聯絡人:林科員

(四)電話:02-81959215

(五)傳真:02-8911426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訂定內容係配合消防法第13條之修正,為健全共同防火管理制度相當重要之一環,為使民眾及消防機關落實相關規定時有所依循,避免發生火災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及第4款規定,預告期間為7日。

 

部  長 劉世芳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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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3年11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台內消字第1131605236號

內政部公告: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Other Buildings Announced by the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Under Subparagraph 3 of Paragraph 5 of Article 13 of Fire Services Act"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5th, Novembe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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