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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公告:預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 of "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ing Unpaid Parental Leave for Raising Children"

發布於 2019-09-26 截止於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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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924
勞動條4字第1080130992

主  旨:預告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本修正草案係配合法律修正調整項次,性質單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7

() 電話:02-85901218

() 傳真:02-85902738

() 電子郵件:trueway@mol.gov.tw

部  長 許銘春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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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09年1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勞動條4字第1090130007號

勞動部令: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1條條文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 of "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ing Unpaid Parental Leave for Raising Children"

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 2020-01-21

綜整回應:

一、本案係因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訂定之法源授權依據已順移至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第16條第5項,爰配合文字修正。

二、查本法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係為使多數父母得以同時兼顧工作權益與養育幼兒之責任而制定。又同法第22條規定略以,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子女,受僱者自無需請假,故原則以受僱者之配偶有就業者始得申請。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此於但書已有相關規定可茲援引。至「正當理由」之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一)受僱者倘為單親,包括離婚、喪偶及未婚有子女等,屬母兼父職或父兼母職之情形,如符合申請要件,得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因無配偶或配偶已不在,毋需提供配偶就業證明。

(二)勞動部107年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70130162號函及108年2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080130174號函已放寬解釋,受僱者之配偶縱未就業,惟如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或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需求,依本法第16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可認符合同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雇主應准其申請,無須檢附配偶就業證明文件。

三、感謝您對本案之關注,所提其他建議,勞動部已錄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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