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enior High School Parent Association"
發布於
2024-08-06
截止於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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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 修正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27條。
三、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三) 電話及聯絡人:(04)3706-1352,廖視察。
(四) 傳真:(04)2332-518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鄭英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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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3年12月3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8028A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enior High School Parent Association",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Regulations as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Parent Associations in Senior Secondary Schools Under Ministry of Education Jurisdiction"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August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4-11-11
綜整回應: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一.有關本辦法修正名稱「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字似嫌冗贅,建議參考貴部其它行政命令,如「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之類似名稱,省略「之」字。
感謝您寶貴的意見,有關您對本辦法修正名稱,應否需有「之」之建議事項,回復如下,本辦法名稱是否有「之」字,就語義而言應無差別,目前版本應有強調本辦法適用對象並非所有高級中等學校,而是由教育部主管者,爰維持修正名稱。
二.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其辦理本法所定事項,應比照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立學校,受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督。同條第3項規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準用前項規定。第48條第2項更明定:國中小應設家長會,其相關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感謝您寶貴的意見,有關您對本辦法修正條文第2條,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等,有法規適用之疑義一節,回復如下:高中以下各級學校設立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無論公立或私立,均以學校為單位,一所學校設立一個家長會。因此師培大學附屬之高中應設立家長會,其附屬之國中部或國小部學生家長即參與該家長會,而非按各學習階段分別設立家長會。同理,國立高中附設之國中、國小部,亦無單獨設立家長會。
三、本辦法修正第2條之適用範圍,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等,有法規適用之疑義。國民教育法已明定上述附設(屬)國中小部,除組織、人員、編制及預算事項外,都是受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監督,第48條更明定其適用法規是地方政府明定。則有關附設(屬)國中小部之家長會規定,涉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國民教育法第11條及第48條之適用關係,應於本次修法中釐清,免遭爭議。 感謝您寶貴的意見,有關您對本辦法修正條文第1條已經明定本辦法之法源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但第3條又再敘寫一次「學校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設學生家長會……」,是否太過重複之疑義,回復如下: (1)本辦法第1條明定授權依據,係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就法規命令必要記載事項之規定,第3條於第1項明訂「依本法第二十 七條規定」係為強調學校負有設立家長會之義務,具有法律位階之效力,而非本辦法所創設,符合嚴格意義的法律保留原則。二者規 範功能意義並不相同,應無重複規定之虞。 (2)承上,第1條就高級中等教育法註記「簡稱為本法」,有其必要。
四.有關第12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召集全校學生家長共同選(推)家長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組成……」,100人以下之小校推選家長委員之方式一定要召集全校學生家長?此召集是否即一般人民團體之「會員大會」?有無出席人數限制?可否採通訊投票方式辦理?其召集規定為何? 感謝您寶貴的意見,有關您反映本辦法修正條文第12條學生人數為100以下者家長會組成運作疑義,回復如下: (1)家長會之本質為人民團體,人民團體法第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 定。」本辦法之家長會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設立,應循此法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組織運作,故應無認定本條學校召集全校學 生家長之會議構成人民團體法「會員大會」,並適用人民團體法決定相關法律效果之必要。 (2)另學校經教育部同意採用本條簡化的家長會設立程序後,應採何種方式召集會議,可否採取通訊投票部分,鑒於此會議目的在選 (推)家長委員,對於家長會之設立與運作有實質影響的意義,故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仍應以實體會議方式進行,未來研議於草案 條文增訂出席人數限制及召集會議之規定。
敬 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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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180A號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二)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三)電話及聯絡人:(04)3706-1352,廖視察。(四)傳真:(04)2332-5189。(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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